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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男”疯狂“碰瓷”28次获刑!罪名为何不是诈骗?

法律人2023-06-12 19:11:280

【案件详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某品牌商务车先后在重庆市涪陵城区滨江路、兴华东路等地趁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变道压线行驶之机,故意碰擦、碰撞对方车辆,造成对方车辆负全责的交通事故28次,获取余某某、文某等28名被害人人民币36460元后,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被告人周某某在法庭上认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他人驾驶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法庭上认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审判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遂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追缴赃款人民币36460元退还给实际支付赔偿款的保险公司

【法官说法】

“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的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而其中驾车型“碰瓷”,是指行为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对其他车辆进行追逐、冲撞、抢道或突然加速、急刹等行为,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就具有高度危险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

“碰瓷”行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构成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罪名。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为侵财类犯罪,主要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无法对驾车型“碰瓷”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价。

本案中周某某利用自己驾驶的机动车“碰瓷”,在城市交通要道故意碰撞正在正常行驶的被害车辆,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很可能造成行驶中的被害车辆失控,进而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死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周某某的行为已使不确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处于随时受到侵犯的危险状态中,发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这一结果的可能性极大,故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莘县检察院 山东高法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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