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男持刀砍骑车男反被杀!算不算正当防卫?刑法专家:特殊防卫,无需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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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号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事发时,宝马车内一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拿出刀先动手的一方,却被骑电动车的另一方夺刀杀死。昆山警方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宝马车内砍人男子事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昆山市检察院29号介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根据视频显示,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中一名男子下车对电动车车主一顿拳打脚踢,之后又到车中拿出砍刀砍电动车车主。
未曾想,宝马车车主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电动车车主抢先一步捡起砍刀,反过来砍向宝马车车主,最终宝马车车主不幸身亡。
此事一经曝光,就引发了网友的激烈争辩。
有人说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人说电动车主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普法君梳理后发现,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宝马车主在刀被夺走之后转身跑回车里时,他实施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既然已经抢到凶器,是否还有必要追砍“花臂男”?如果没有必要,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或是防卫不适时的事后防卫?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
“
很多人认为宝马车主已经返回,不法侵害结束了。想不明白电动车主为什么还要再追他再砍他?这也是有人认为电动车主防卫过当的理由。但是吴立伟认为车主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首先,根据视频中所曝光的内容来看,在口角发生后,宝马车主回到车里拿出砍刀对电动车主进行砍杀,此时电动车主的生命已经面临严重不法侵害的威胁了,随时都有可能一刀致命。
而宝马车主并不是逃跑,如果慑于刀砍的暴力或者体力不支导致他逃跑,这种情况下再追的话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宝马车主的这种跑,不能简单地从画面上、浅层次上理解为他脱离了电动车主、离开一段距离就是跑,要看他跑了之后干什么。他不是开车门进车里躲藏,而是在车门和后备箱有一个寻找东西的状态。完全可以推断他是二次回车内继续拿所谓的工具或者武器。因此这种行为不能理解为被伤害以后的逃跑,而是寻找工具,二次进攻。也就是说,在宝马车主受伤的时候,他的不法侵害并没有终止,而是暂时停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电动车主停止防卫,一旦宝马车主从箱子里再拿出一把刀或者棍棒等其他工具,肯定会对电动车主再次实施侵害。
同时,吴立伟律师从分析本案的社会影响时表示,法律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这种制度,尤其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就是为了弘扬正气,打击邪恶。从案件整个过程和起因来看,轻微的交通事故纠纷已经被劝阻了,电动车主并没有不依不饶。在这种情况下宝马车主为了好勇斗狠而去车里拿刀,视人生命而不顾随意去砍杀他人,行为是很恶劣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无限防卫权被视为防卫过当,不利于弘扬正气,不利于对邪恶的打击。
”
刑法专家:构成特殊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车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甚至有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阮齐林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
“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
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
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
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他具体分析说:
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
第二个,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
第三个,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的拿捏确实很难拿捏。
第四个,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