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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血”能检测疾病?原来是“局”

法律人2023-06-13 08:29:060

经营门店以免费提供小礼品、低价或免费外出旅游、免费摘采水果等诱人方式多次吸引老年人外出旅游,在旅游过程中虚假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预防癌症、防止肝硬化、改善糖尿病、预防老年痴呆增强记忆力等功效。通过“会销”的形式,盛某等26名被告人大肆诱骗老年人购买产品,涉案金额达320万余元。

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其中,被告人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25名被告人也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

名为健康讲座、免费旅游,实为“会销”

盛某是上海某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经营天年总公司。2008年以来,盛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指使方某、黄某等人在南通市各区县、常州市、上海市崇明区等地分别设立相关保健品公司门店及旅游公司门店。这些门店在盛某设立的天年总公司领取相关产品,销售后统一将货款上交天年总公司。各门店负责人和业务员则根据销售额、销售业绩获得一定比例提成。

2017年5月之前,上述门店组织员工发放产品广告的宣传单,专门寻找老年人前来公司或公司租赁场所听课,并以有礼品赠送吸引老年人前往公司参加所谓的健康讲座,通过“会销”的形式推销孢子粉、莱康、新动力、FDP等产品。

2017年5月起,门店开始安排员工发放旅游传单,以提供小礼品、低价或免费外出旅游、免费摘采水果吸引老年人前往上海、镇江等地,在旅游过程中以“会销”的形式推销保健品。

这家公司内部分工明确:盛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与上游企业联系保健品、“讲师”、“会销”流程;杨某、陆某作为主持人在“会销”期间进行热场,介绍“讲师”所谓的各种“身份”、所获荣誉等,与业务员配合“讲师”制造氛围,通过现场“帮”客户压价、多提供该产品赠品、附和称产品疗效好、劝购等套路诱骗老年人购买产品。各门店负责联系“讲师”前来门店讲课,或根据总公司安排组织老年人前往总公司、金山公司等地开展旅游“会销”;门店业务员则在“会销”现场配合主持人、“讲师”推销产品。

包治百病的产品,现身说法的“老顾客”

“会销”过程中,无论卖的是孢子粉、新动力,还是莱康、FDP,在所谓的“讲师”和“老顾客”口中,这些产品仿佛都是包治百病的神药,具有抗癌、抗肿瘤、降血糖、降高血压、升低血压、防止肝硬化、改善糖尿病、预防老年痴呆等多重功效。为了让老年人信服,“讲师”们不但抬出“诺贝尔奖得主”,甚至还煞有介事地做起了“实验”。

推销新动力时,“讲师”蒋某、安某就宣称该产品是诺贝尔生理医学奖得主费里德穆拉德的收官之作。推销莱康时,“讲师助理”陈某对老年人进行所谓的“一滴血”检测,宣称仅凭一滴血就能诊断出老年人的患病情况及原因。可真有那么神吗?事实上,被检测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信息,都是业务员事先给老人做信息登记时获得的。用这些所谓的“检测结果”骗取老人初步信任后,“讲师”便继续根据检测指标来讲解产品功能和服用产品后的疗效,进而销售产品诈骗被害人钱财。

“老顾客”现身说法,也是“会销”活动中普遍都有的一个经典环节。现场一般会通过视频播放一些事先录好的某些所谓的病人现身说法,称得了某种疾病后使用该产品后治好了病,药也停了等内容。期间,推销员会赠送部分产品试吃,让一些事先沟通好的“客户”讲服用后的效果。比如,在推销FDP时,“讲师”就会播放事先录好的视频,介绍某老人晕倒后服用产品后苏醒等内容。

层层套路下,许多参加“会销”的老年人从半信半疑到深信不疑,误认为产品真有治病效果,掏出了“真金白银”,由此掉入保健品诈骗的大坑里。

至案发,被告人盛某通过“会销”形式诈骗涉案总数额达320万余元,各个门店和各被告人涉案金额为数万至数十万不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盛某等2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盛某数额特别巨大,其余25名被告人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具备的不同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盛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认为案涉保健品均是其公司通过正规渠道购进且均为合格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此本案应定性为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点评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何忠林介绍说,本案中,各被告人作为公司负责人、各门店负责人、业务员、讲师、会务主持人,虚构推销的保健品可治病的事实,通过一滴血、做小实验、视频现身说法等方式夸大、虚假宣传,向防范及辨别能力较差的老年人这一特定群体推销产品,使老年群体陷入认识误区,进而让受害人高价购买产品,遭受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属于一种披着合法推销外衣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盛某作为本案各保健品门店的实际出资人,对公司利用“会销”的方式将案涉保健品宣传成具有治疗、预防疾病功效的产品进行销售主观上是明知的,该事实和本人以及在案其余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因此,案涉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与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涉。同时其余各被告人作为门店负责人、会销会场会务主持人、讲师、业务员在“会销”现场,根据公司要求,作为主持人、“讲师”主持、主讲会销活动;业务员配合讲师制造氛围,通过现场“帮”客户压价、要求“讲师”提供该产品赠品、并称产品疗效好、劝购等套路推销产品,并根据各自销售业绩获得相应产品一定比例的提成,证明各被告人对于配合讲师夸大产品功效,诱骗老年人客户购买产品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客观上亦实施了帮助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因各会务主持人、讲师、业务员在犯罪中处于辅助、从属的地位,故一审判决认定各主持人、讲师、业务员均为从犯,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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