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子花150万买了套“凶宅”,她这样做追回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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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本该是件开心的事,
但广州的熊小姐却觉得非常糟心。
她去年全款150多万买下荔湾一处住宅,
收楼时发现曾有女租客自杀,
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款。
卖家则以是母亲帮卖房为由作推脱,
律师认为构成欺诈。
最终熊小姐全额退房退款了,
但还是要支付一半的中介佣金。
她是怎么拿回房款的?
我们来看看。
收楼时发现曾有女租客自杀
2017年7月,广州市民熊女士(化名)一年前购买到荔湾区陈岗路一个楼梯楼单位,房屋按市价易手,熊女士一次性付清楼款157万元,顺利地完成了房屋的交接。
但就在她收楼搞卫生的时候,无意中从邻居处听到该房屋曾经发生一女性租客自杀的个案,顿时觉得晴天霹雳,随即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款。
事后,负责熊女士官司的律师杨金娜说,这个交易的确让买家没有一点点思想防备,因为房屋是按市价出售的,不符合一些“问题屋”低于市价急售的情况。
卖家称是母亲帮卖房 并不知情
随后,熊女士将此事起诉至法院。根据陈岗路这单“问题屋”官司的一二审判决记录,里面有两个较为值得注意的点:
一个是陈岗路单位的业主长期不在广州,房屋出租以及后来的出售都是委托母亲代为办理。因此在一审和二审中,业主都主张,因为母亲代为办理日常相关事宜,她对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知情,因此她不认为自己在这个买卖交易中刻意隐瞒,不承认有欺诈行为。
第二个点则是负责居间代理的中介方为买家出具了证人证词,证明该房屋业主以及授权代办出售事宜的业主母亲,在放盘时并没有向中介方通报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律师:卖家构成欺诈
在复盘本次官司过程时,杨金娜律师表示,在一审和二审他们之所以替买家打赢官司,关键在于认定业主对买方构成欺诈,而因业主欺诈签订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业主与授权处理房屋出租以及出售业务的人士是女儿和母亲的关系,从律师调取派出所的相关笔录可以看出,业主母亲当时在发生租客自杀事件后曾经到派出所进行笔录,根据常理,发生如此大的事件,关系如此密切的两人不会就此毫无沟通交流。
此外,中介方是作为双边代理的居间服务提供者,中介公司为了证明自己在签约过程中没有过错,很积极地对事实进行一个客观陈述。
法院:卖家退房款 佣金各付一半
在此案中,本次交易的中介费由谁支付也是买家其中一个诉求,买家主张由业主支付。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业主违约,故支持买家的主张,支持了熊女士以公序良俗为理由要求退房退款的诉求,判决业主支付相当于总楼价10%的违约金,共计15.7万元。
而二审法官却改判,判定由买家和业主各支付一半佣金。二审法官认为:就算是“问题屋”也只是个人的感受,“习俗,不能上升为法律义务”。
对此,杨金娜律师持保留意见。她认为:习俗是一种历史形成的,对社会成员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行为制约作用。习俗是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基础。
陈岗路转让的房屋实为“问题屋”,
是普通人无法接受的,
业主故意隐瞒“问题屋”这个事实,
就是构成欺诈,
欺诈也就是违背了法律义务,
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支招,如何避免误买“凶宅”?
熊女士购房后才从邻居处得知
房屋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这不由得让人对购买二手房有点怕怕。
杨金娜律师表示,
除非业主主动告知,
事隔4年后,
中介和买家对此都“防不胜防”,
从价格上来看,
业主放盘的价格属于市价范围,
没有迹象让人联想到房屋是“问题屋”。
二手房买家要避免买到“问题屋”,
除了中介的尽职调查外,
只能靠自己:
●唯有多向邻居打听;
●上网查找小区过往新闻;
●写清楚合同细则,专门约定违约责任。
杨金娜律师提醒购房者,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以熊女士“问题屋”官司来看,2017年6月买卖双方经中介撮合签约,7月网签并支付楼款,随后买家从邻居处得知非正常死亡事件,很快在当年8月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老人自然去世算不算?
在以往有关“问题屋”的报道中,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业主的长辈在房屋内去世,并非在医院去世。这个事情被买家知道后,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的最终判决并不支持买家的诉求,网友的跟帖中也有不少理性的声音,认为除非全新的一手房,二手房难免发生这种事情,而且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
杨金娜律师表示,一般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她也认同老人在房屋内自然去世是正常死亡,不属于“问题屋”。目前“问题屋”在法律界暂时没有一个定义,但是有一个通行的概念。“问题屋”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一般称为“问题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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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李丽萍
来源丨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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