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别再转了!“遇到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系不实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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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起,借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之机,一篇《遇到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推文,在各种网络媒体疯狂传播。
其中广州普法微信公众号《国务院出台条例: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一文,也对该不实信息的转发,在此向广大读者致歉。再次澄清:文中所说的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是不对的。
用“遇到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分别在百度和微信搜索,
结果令人惊讶。↓↓↓
微信搜索结果铺天盖地↓↓↓
谣言该停了!!!
昨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发布《关于对近期在微信公众号传播不实文章“遇到(以下)这8种情况,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澄清和说明》,称此文所述第3、4、5、6、7种情况,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涉及或解释说明,为不实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对近期在微信公众号传播不实文章“遇到(以下)这8种情况,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澄清和说明
近期,有人转载和传播一篇题为“遇到(以下)这8种情况,业主可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文章,这8种情况为: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并在各种不同微信公众号快速传播,误导广大业主,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因素。
此文开头注明“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遇到(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然而经过我们仔细认真通读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后,发现此文所述内容存在不实和错误。
一、此文所述3、4、5、6、7种情况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涉及或解释说明,为不实内容。
二、此文所述第2和第8项为错误内容。第2项表述与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不符,第8项与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不符。
特此澄清和说明,望大家不要随意转载和传播不实或错误消息,以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对传播和转载此不实消息的公众号进行点击投诉和电话举报。
在权威发布中掺杂一些不实消息
是谣言传播常用的一种方式。
本公号在诚挚致歉的同时,
也提醒大家千万别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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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良东
来源丨 锡林郭勒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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