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广州一银行职员违规为客户炒股致亏损200多万,损失谁来赔?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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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明确规定不允许职员代客户炒股,
而广州某银行职员邓某
却在明知该规定的情况下
仍违规代客户炒股,
导致客户亏损211万元,
这个责任由谁来担?
890多万元托银行职员炒股
亏了200多万!
2008年4月8日,蔡女士在某银行及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了银行保证金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开户后,蔡女士委托父亲蔡某办理有关业务,并陆续存入该账户890多万元。
蔡父又委托相识的银行职员邓某为其炒股。期间,邓某凭蔡父提供的密码进行股票交易,竟造成两百多万元的损失。蔡女士得知后十分恼火,要求邓某出具《欠条》一份,偿还所有损失,并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分期偿还亏损款项。后邓某偿还了蔡女士21万元,但对其他损失表示不予赔偿。
于是,蔡女士向法院起诉,
要求邓某返还200多万损失及相关利息。
银行职员:炒股过程均与客户商量
法院:赔21万!
银行职员邓某表示,炒股的整个操作过程都是其与蔡父商量进行,自己代理蔡女士炒股是其本人的意愿,属代理行为,委托方应自己承担损失。还要求撤销《欠条》《还款计划书》,返还已支付的21万元。
天河法院判决邓某赔偿蔡女士211481.4元,同时撤销邓某书写的《欠条》及《还款计划书》,由于邓某已赔偿21万元,故还需赔偿1481.4元。
一审判决后,蔡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银行职员代客户炒股亏了怎么判?
★ 邓某使用蔡女士账户
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天河法院认为,蔡女士将其账户的存款密码和股票交易密码告知邓某,并委托其进行股票操作。
1
蔡女士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需要银行存款的交易密码和证券机构的交易密码,而邓某仅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依照常理,无法在没有蔡女士或者蔡女士授权方(如其父亲)告知的情况下,同时获知两个密码。
2
蔡父与邓某相互认识,双方之间的电话信息往来密切,现有证据证实蔡女士将涉案账户及密码提供给父亲使用。蔡父将密码告知邓某,并委托其进行股票操作的可能性非常大。
3
如果两项密码如蔡女士所述系邓某私自窃取,蔡女士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蔡女士未能提交相应报案及刑事立案的证据。
4
涉案银行存款账户在2008年4月开立以后,流动频繁,且存在股票交易情况,如确实如蔡女士所述是邓某私自操作股票交易造成的损失,蔡女士理应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但蔡女士在当年的9月才有相关操作,与常理不符。
5
涉案股票交易的款项进出一直在蔡女士账户中,无证据显示款项有被转到邓某或其他人的账户,如确属邓某窃取蔡女士账户密码,其完全可以将款项全部转走,而不仅是进行股票交易。
★ 邓某出具的《欠条》
及《还款计划书》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欠条》及《还款计划书》上写邓某私自操作蔡女士的股票账户等事实与天河法院认定的不符。同时,《欠条》及《还款计划书》中写明的损失与查明的损失数额211.4814万元不符。结合邓某提交的《报警回执》等证据,法院采纳被告的主张,认定上述《欠条》及《还款计划书》系在胁迫的情形下签订,予以撤销。
天河法院认为,炒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蔡女士承担90%的责任,邓某承担10%的责任。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损失的分担问题,故应结合双方过错、认识、社会常理及法律规定等来酌情分责。
首先,蔡女士、邓某之间有委托关系,股票交易存在风险是社会公众应知的常识,蔡女士委托邓某炒股应清楚知悉相应盈亏的风险性,蔡女士应自身承担90%的责任。
其次,邓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银行有不允许代客户操作股票的规定,仍然违规进行相应操作,同时也基于其并非无偿委托,故应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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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良东
来源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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