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8964

「法治热点」老人抓贼后意外致贼死亡,险被起诉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一波三折,检察机关认定不起诉!

法律人2023-06-13 23:28:420

点击↑“广州普法”关注微信号

见到学校保安抓偷车贼,昆明市民银先生到学校接孙女时上前帮助,该男子不断挣扎、叫喊:“我记得你们了。”因担心被报复,银先生用男子外衣罩住其头部,民警赶到时小偷已被“闷死”。之后,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但是,

经过近3年的司法调查之后,

3月12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肯定了银先生见义勇为行为,

决定不予起诉。

学校接孙女时帮抓偷车贼

担心被报复用外衣把贼罩住

据60多岁的银先生介绍,他有个孙女在五华区博华学校上小学,平时他负责接送孙女。2015年6月26日下午,银先生在博华学校等孙女期间,见学校保安李某及小卖部老板陈某正在抓偷电动车的一名男子。银先生上前帮忙,合力将该男子制服,并和保安一起用塑料包装绳将偷车男子的双手背在身后捆住。

偷车男子不断挣扎、叫喊:

“我记得你们了。”

银先生担心将来自己和孙女会受到报复,便将该男子的外衣罩在他头上,又将外衣的袖子交叉搭在偷车男子的肩膀上,以防止衣服被甩脱。之后,银先生便离开现场回到自己停电动车的地方,等孙女出来回家。

报警后偷车贼意外身亡

保安让偷车男子坐在地上,随后便将此事汇报给学校领导。校长拨打电话报警,接到报警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普吉派出所民警前来处置。当民警赶到现场时,见一男子双手被反捆着躺在地上,呼叫已无应答。120急救人员赶到时,该男子已经身亡。事后,五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这名姓严的男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

结论是他的死因系

在缺氧条件下

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

属于心源性猝死。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还表述:“现场勘验见死者头部盖有一件尼龙面料的防水运动服,该运动服透气性差,可阻隔空气造成缺氧环境。” 按照鉴定书的表述,通俗点说,就是银先生的这一举动,是造成严某死亡的客观原因。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

抓小偷者涉过失致人死亡遭起诉

案发当天,银先生被带到派出所调查。第二天,银先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五华公安分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银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五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公安机关认定银先生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银先生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对此,银先生大呼冤枉,声称自己未动手打过严某,严某的死因是他本身的疾病直接导致的,与自己的举动没有直接关系。“想不到自己见义勇为,却成了杀人凶手。”银先生说,他当时将衣服罩在严某的头上,没有拉紧也没有打结,根据常理判断该行为不足以造成空气完全阻隔。

案件处置一波三折

检察院认定见义勇为不予起诉

此案可谓一波三折。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准确,2017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重新移送检察院起诉。今年2月11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确切,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月,五华区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的期限。

虽然案件没有公诉到法院,专业律师认为,在本案发生过程中,银先生的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制服偷电动车的违法犯罪分子,并不追求伤害偷车男子,也没有伤害的行为,其行为正当、合法,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检察院认为,银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考虑到被害人严某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银先生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因长期吸毒,各器官机能及耐受性较常人弱,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可依法从轻处罚。

今年3月12日,五华区检察院对银先生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拓展阅读

编辑丨黄良东

来源丨人民日报、澎湃新闻

☞感谢关注广州普法(微信ID:gzpf201508)。如果觉得普法君做得不错,记得点个赞表示鼓励哦。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