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为躲避路边犬只被撞伤,养犬人&骑车人谁来担责?
主人把“拉布拉多犬”
拴在人行道上
惊吓到过路小孩
小孩为躲避跑至道路中间
被电动摩托车撞伤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案 情 简 述
2021年5月
小赵(时年12岁)与同伴
在街道路边行走
行至某副食店门前时
受到蔡某拴养在店外雨棚铁柱上的
一条成年“拉布拉多犬”惊吓
小赵为躲避跑至道路中间,与朱某驾驶电动摩托车相撞,导致其右足脚趾受伤。朱某在下车查看小赵情况后便驶离现场,未将小赵送医救治。小赵起跑处和与摩托车相撞地相距约3米。
当日
小赵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
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小赵及家人将蔡某、朱某等
诉至法院
法 院 认 为
01
原告小赵
其受伤时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原告小赵在本应安全的道路边行走,突然受到被告蔡某饲养犬只惊吓,在慌张之下躲避而跑至道路中间。该行为虽然不妥,但鉴于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对其在面临突发危险时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过高,故原告小赵不应承担责任。
02
被告蔡某
其将其饲养的成年“拉布拉多犬”拴在人行道上,并且无人在场看管。其占用公共区域拴养犬只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危险防范义务,若该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03
被告朱某
其驾驶电动摩托车,遇前方有小孩时理应高度谨慎。虽然原告小赵起跑处与其相撞处相距3米,且事发突然,但其未保持足够的谨慎,且事后未对伤者进行救治,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
被告蔡某在人行道拴养犬只的不当行为
系造成损害发生的起因
系先决条件,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朱某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
由犬只饲养人承担70%责任
电动摩托车驾驶人承担30%责任
宣判后,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小赵系未成年人,对其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式不应过于苛责;若小赵已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对其安全注意义务就会有更高要求,若其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朱某在造成小赵受伤后,未及时对小赵进行救治是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原因。
在饲养犬只等动物时
在公众场所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威胁
如若发生伤害
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
采取合理救治或处置措施
减少伤害或损失,并保留相关证据
以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