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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种诈骗要注意!假冒“权威专家”推荐丰胸等产品竟致927人中招

法律人2023-06-14 04:11:240

点击↑“广州普法”关注微信号

“阿姨,这款保健品功效很好,

一试就灵!”

“大叔,用了我们的产品,

包你一个疗程病痛全无!”

您或您的家人,

是不是曾经遇过这样的销售套路,

购买之后,

却发现药品毫无效果?

别以为这只是一般的虚假宣传,

只能去消委会投诉。

其实,

这些行为,

有可能已经涉嫌诈骗!

公司销售型电信诈骗有较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如何认定公司销售型电信诈骗呢?其特征和危害程度是怎样?请一起走进我们今天的广州案例,深入厘清诈骗罪与虚假宣传、民事欺诈等行为的界限,有力打击销售型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基本案情

一天,陈女士上网查看丰胸广告,突然被一个网页吸引住了眼球,上面描述的药品功效非常不错。陈女士心动不已,立即进行了购买。

然而,陈女士使用该丰胸产品后,并没有任何明显的效果。这时,一个自称王主任的女人联系到她。

王主任

陈女士,你产品用了两天,治疗效果怎样?

陈女士

没有效果啊,到底是怎么回事?

王主任

别急,你的案例比较特殊,我让杨科长跟进你的治疗。

杨科长

你要排毒调理后才可以继续服用之前的药,需要5000元人民币左右。

“科长”头衔加上头头是道的解释,让陈女士再次信以为真,继续付款买药服用。2-3天后王主任和杨科长都给陈女士打来电话,询问最新的治疗情况,但是结果依旧是让人失望。心急如焚的陈女士再次联系到杨科长。杨科长就称还有其他的问题,要陈女士对着自己的胸部拍照后发彩信到他的手机上,说有一种韩国的纳米技术可以诊断她的情况,于是陈女士就拍了相关照片并发了彩信给他。

杨科长

你的情况很严重,要用其它的药物治疗。韩国产的要16000元人民币,欧美产的要45000元人民币。

国外的药是否会更加有效?半信半疑的陈女士选择了韩国产的,结果还是没有任何效果!

药品几次三番都无效,陈女士不禁开始起疑。但这位杨科长并没有放弃,坚决要忽悠到底。他告诉陈女士,只要联系到亚洲丰胸协会的金会长,肯定会有办法。

在金会长的指引下,陈女士又花费了8000元买药,但药物还是毫无作用。这一次,杨科长又找来了所谓的“欧阳会长”

自称欧阳会长的人给陈女士打来电话说她的情况是一种特例,可以叫中国香港或者韩国的专家来免费帮其治疗,但是她要支付这些专家的机票,中国香港的要6000元人民币,韩国的要12000元人民币,这时陈女士才意识到这些所谓的“主任”“科长”“会长”可能是骗子。

无独有偶

何女士也遇到了类似被骗经历

手机百度看到丰胸产品,在线人员线上说服购买——订购两瓶产品(700元)——廖主任出马,称情况严重——订购另外两款产品(3760元)——没有效果——称身体毒素多,使用其他产品(9000元)——缺货,选其他一款产品,补差价(28000元)——加量服用,并推荐修复产品(10000元)——各种理由推荐,又购进一款产品(15000)——手机转账购买一款产品(1000元)

共损失:67460元

还有黄女士、文女士、戴先生、杜女士

……

共计927名受害者报案

被骗款项共计8493940元

原来这是一家骗子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起,同案人瞿某臣成立“广州更某商贸科技公司”,先后聘用被告人王某、林某等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主管等职。

被告人先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投放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吸引客户,然后通过话务部人员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与客户联系,向其推销声称具有丰胸、增高、壮阳等功效的产品。在获取被害人身体状况等详细信息后,再通过回访部人员进行二次销售,引诱被害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产品功效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一步步购买没有相应宣传效果的产品。

其中,话务部、回访部人员根据公司针对不同产品和客户状况制定的“话术”模式,使用假名与被害人联系,并和其他同事互相配合,不断冒充和升级各种身份,频繁使用医药用词与被害人沟通交流,并针对被害人的身体状态进行虚假诊疗,诱骗被害人购买本不需要的高价产品。

更某公司不具备经营药品的资质,其所销售的壮阳、丰胸、减肥、增高产品均不属于药品。

此外,在缴获的涉案产品中,维生素C片,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海狗油软胶囊、鹿茸参景天胶囊、钙镁片、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争议

焦点

如何区别销售型电信诈骗与虚假宣传、民事欺诈。

裁判结果

天河法院一审判处王某等十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五千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缴获的作案工具及涉案产品一批予以没收;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493940元,发还各被害人;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

一审宣判后,王某等十七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本案属于刑事诈骗?

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法院认为:

1.更某公司人员实施了虚构基本事实的销售行为。

本案多名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多名同案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及更某公司的销售话术模板、电脑系统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更某公司的涉案人员经过组织、培训,虚构医疗、研究机构的员工、主任、院长等身份对被害人进行电话营销并相互配合抬单,期间针对被害人不同身体状况进行虚假诊断,并在销售中使用“药物”、“病变”等用词,虚构和夸大被害人的病情和诊疗情况,诱骗被害人购买本不需要的、价格虚高的产品。

更某公司的涉案人员实施了一系列的诈骗行为:(1)虚假宣传。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跨地区投放广告,虚假宣传产品功效;(2)虚构身份。以售后服务的名义进行电话营销,虚构自己为医疗、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员;(3)虚假诊疗。虚构被害人的病情及必须使用更某公司专门为被害人匹配的产品才能得到治疗。使被害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病情及治疗需要产生错误认识,因而向更某公司购买价格虚高的产品;(4)“抬单”。即销售人员以被害人的身体状况或病情特殊,自己无法解决为借口,引出其他销售人员,虚构更高级的专业身份,以上述的方法继续行骗。更某公司专门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并提供骗术话本,使销售人员可以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诈骗第2、3、4种诈骗行为,这些骗术话本的内容明显与销售人员、被害人的真实情况不相符合。

2.被害人因受骗交付财物

在本案中,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虚构专业身份及诊疗的信赖,继而对自己身体状况、病情及治疗需要产生错误认识,因而交付财物造成经济损失。

3.更某公司的管理者、销售人员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本案的被告人均已入职涉案公司,分别是公司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监听销售人员)或者经手涉案款项的财务人员、审计人员,是涉案更某公司日常运营和开展销售工作的其中一个组成环节,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上述有组织的诈骗犯罪,应当知道涉案公司以上述诈骗手法进行牟利,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均应以诈骗罪论处。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认定的问题

本案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提出了异议,认为数额过高。法院经过审查,结合现有证据对诈骗数额依法认定,部分采纳了相关辩护辩解意见。

1.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了更某公司的电脑主机、服务器,并从中提取了更某公司Y3销售系统的记录,数据汇总显示客户共计47538人,金额合计28992244元,公诉机关也以该数额进行指控。但该文件只是电子数据记录,没有其他证据和相关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予以印证,证据不足。本案因被害人人数众多、地域广、报案不积极等客观条件限制,公安机关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支付凭证等证据。根据本案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以及从相关快递公司和银行汇款单调取的交易数据记录等原始资料数据,法院依法认定本案被害人共计927人,金额合计人民币8493940元。

2.被告人销售的产品价值不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了更某公司人员销售的数十种产品,其中几种产品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更某公司人员向被害人销售的大部分产品为一般的保健品、食品,这些产品本身具备一定价值。但更某公司人员使用诈骗手段以超高价格向被害人销售这些普通产品,被害人因受骗而产生本不需要的需求,以高价购买的这些产品的价值并不能满足被害人的真实需求,故对被害人而言这些产品是无价值的,不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故更某公司人员所销售的产品价值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而应当视为诈骗犯罪的成本。

本案知识点

民事违法领域的“虚假宣传” VS 刑事销售型诈骗

“虚假宣传”的虚假内容与销售型诈骗中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同。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当做定论事实用于商品宣传;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夸大产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性能,并不针对消费者本人的情况。虚假宣传只能通过产品影响消费者,继而获取钱财,并不能直接从消费者本人的信息或者其他外部条件驱使消费者进行消费。

通俗的说,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虚假宣传的是瓜的口感、质量,并不针对买瓜的人而有所不同,只是通过瓜甜、水多来吸引买瓜的人,不是通过天气热,或者买瓜的人需要补充水分来吸引买瓜的人。

销售型诈骗的作案手法概括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种手段并不仅限于对产品质量、性能本身的夸大和吹嘘,还包括虚构一切有助于实现其诈骗目的的事实,例如虚构权威身份,夸大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刻意营造紧急状况、骗取被害人同情等。销售型诈骗可以因人而异,虚构不同的事实。因此,虚假宣传只是诈骗犯罪活动可能采取的手段之一。

虚假宣传与销售型诈骗针对的对象不同

虚假宣传无论是采取广告,还是现场演示等方式,其针对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员,而销售型诈骗则不同。在本案中,被告人首先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吸引客户购买其推销的产品,再由话务部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使用假名、冒充多种身份与被害人联系。夸大其推销的产品具有的功效,并以其他产品冒充保健品出售给被害人,从中获取客户信息,为回访部的二次诈骗创造机会。回访部从话务部获得被害人的购买信息后先对被害人的资料进行分析,再虚构总监、主任、老师、专家等权威身份通过电话方式与被害人沟通交流,并和其他同事互相配合冒充多种角色,谎称经有关外国权威专家检测后发现被害人身体发生病变,需要购买更多高价产品才可治愈。最后,当有被害人产生怀疑,不再继续购买产品形成“死单”时,回访部的各被告人及同案人就会冒充效果监督科的督促员等各种身份通过电话方式再次接触被害人,并想方设法虚构申请无效退款或者申请医疗事故赔偿等理由继续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中,推销型诈骗的犯罪对象由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变为特定的被害人。

民事违法领域的“欺诈”VS刑事销售型诈骗

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区别主要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其主观上的认定,应当通过被告人客观能力和行为的表现来综合判定。

虚构的事实不同

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这些事实可以区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基本事实是消费者作出购买产品的决定的主要判断依据,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枝节情况,对消费者作出判断不构成决定性的影响。诈骗行为人虚构的是基本事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仅仅虚构了辅助事实。

例如,仅仅虚构板蓝根可以预防癌症的事实,从而骗取老人购买板蓝根就是一种民事欺诈。这种虚构事实行为并不能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起决定性关键作用。但是通过虚构医疗专家的身份,通过假诊疗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得了癌症,紧接着又欺骗消费者板蓝根可以治疗癌症的事实,使消费者陷入恐慌而购买板蓝根。这种虚构事实的行为直接主导了消费者的决策,当诈骗数额达到标准时就构成刑事诈骗。

本案中,被告人虚假宣传,虚构身份,虚假诊疗,虚构了足以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基本事实,使被害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病情及治疗需要等基本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购买了根本不需要购买的物品,因而交付财物造成经济损失,故符合诈骗犯罪特征。

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有履行承诺的意愿,客观上有推动履约的行动,履约也具有现实可能性;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承诺或没有能力实现承诺。

本案被告人虚构事实销售产品,对产品功能、质量没有要求,其目的是非法占用被害人的财物,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打算为被害人实现丰胸、减肥、壮阳等需求,故符合诈骗犯罪特征。

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人往往具备一定的承责条件和承责意愿,相对积极的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根本没有打算承担产品责任、违约责任,或仅仅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被动承担责任。

本案被告人设立公司,但工商登记的股东和负责人均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只是挂名的;公司没有大额固定资产,收取客户的货款也不是存入公司账户,而是存入个人账户,由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公司跨地区宣传及销售,增加客户的维权成本,避免客户上门主张权利,可见被告人根本没有承责意愿,故符合诈骗犯罪特征。

拓展阅读

编辑丨黄良东

来源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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