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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聚焦」广州老夫妻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却不支持,为何?

法律人2023-06-14 10:2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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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75岁的老张和60岁的张老太是二婚夫妻,去年,他们把老张与前妻所生的儿子阿炳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赡养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本是理所应当的事,不过老张带大了两个孩子,却只要求阿炳承担两老的全部医疗费,因而闹上了法庭。

儿子要签赡养协议才能用户口本

老张与前妻生育二子一女,离异后大儿子阿炳由老张抚养,女儿及小儿子则由前妻抚养。1993年初,阿炳在读初中一年级期间便辍学外出打工,后来阿炳开了一家汽车美容店,与妻儿一起在丽江生活。

十多年前,阿炳每年都会回家一次,但由于阿炳每次回到家都会与同父异母的弟弟小戊发生争执甚至打架,父亲和继母总是将此归责于阿炳。因此,自2003年起,阿炳就很少再回广州。尽管如此,阿炳每年都会通过银行卡转账或托人捎带,给老张一定数额现金或物品。

2013年7月间,阿炳想回广州买房,于是找老张借用户口本。谁知老张夫妇却提出要阿炳签订赡养协议并另给付现金1万元作为条件,阿炳迫于无奈只好同意。阿炳在协议上签名并给付1万元后才拿到户口本,自此阿炳与老张、张老太关系恶化。

2015年7月3日,老张夫妇拿着这份协议书向广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另查明,老张和张老太均是干部退休,两人每月退休金一共8500多元。

夫妻退休金已够养老,

但儿子仍自觉给家用。

一审法院认为,老张和张老太的退休金足以维持两人的正常生活,尽管如此,阿炳依然自觉承担两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及医疗费,而老张两人还趁阿炳使用户口本之机要求他签订赡养协议,两人的行为实属不当,阿炳提出其不应履行该赡养协议,理据充分,予以支持。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两老的诉讼请求。

判后,老张夫妇不服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阿炳每年不定期回家看望父母,给付数额不等的生活费,并非不赡养父母。对于本案争议的赡养协议,法院认为,老张夫妇在每月有稳定且不低的退休金及医保福利的情况下,却要求其中一个儿子阿炳全部承担父母所有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显然对阿炳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伦理。据此,裁定维持原判。

哪些情形,子女需要尽到赡养义务:

1、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也有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2、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3、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4、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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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良东

来源丨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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