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90后男子醉酒后当女友面殉情,在场四人成被告!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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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孩因女友移情别恋,
当着女友和其他朋友的面跳入湖中身亡。
男孩父母遂将事发现场四人告上法庭。
1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一审判决四被告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
案情简介
20多岁的男孩小杰(化名)在许昌某文化公司当服务员,他与同事小蕊(化名)相恋,小杰对小蕊感情深厚,百依百顺,盼望二人能顺利走入婚姻殿堂。可没想到之后小蕊移情他人,与另一同事小伟(化名)谈起了恋爱,得知此事后,小杰痛苦万分。
2016年7月20日凌晨,小蕊、小伟和其他两名同事张某、冯某相约到许昌某KTV饮酒唱歌,后小杰也到KTV找他们。小杰到后,四人发现小杰已喝了不少酒。之后,五人在KTV唱歌饮酒。
当日凌晨3:30左右,
五人相约至许昌某湖畔,
想把小杰、小蕊、小伟之间的感情纠葛说清楚。
小蕊等四人乘坐出租车先走,
小杰骑电动车随后,
途中他再次饮酒。
五人先后到湖畔后,
小杰与小蕊就二人感情问题在湖边谈话,
说着说着二人便吵了起来。
在激烈的争吵和酒精的驱使下,被感情冲昏头脑的小杰跳湖自杀。张某、冯某下水搜索无果后报警求助,消防队将小杰打捞出水时他已溺水身亡。
得知独生儿子因感情之事跳湖自杀,
小杰的父母在悲痛万分下,
也将事发当晚在场四人告上法庭。
小杰父母认为:
小蕊、小伟、张某、冯某四人凌晨将小杰约至湖边谈事,应当预见到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小蕊、小伟未尽任何安全劝导救助义务,反而进行言语刺激,对小杰溺亡具有重大过错;张某、冯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杰系二原告的独生子,其突然死亡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故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庭审中,四被告辩称,事发当天是小杰主动邀约去湖边的,他们对小杰之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四被告和小杰五人相约至许昌某湖畔,对相互之间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互相提醒、劝告、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相约人疏于履行该义务,则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应对其他相约参与者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之子小杰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跳湖溺水身亡,
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因素,
应承担该案的主要责任。
小蕊在明知小杰处于酒后状态下,
未控制约束自己的言行,
与小杰发生言语争执,
是造成该后果的诱因之一,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伟、张某、冯某在死者酒后
未将其安全护送回其住处,
而是相约于湖边,
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该案案情,二原告老年丧子,孤苦无依,小蕊应承担10%的责任,经计算为61762元;小伟应承担5%的责任30881元;酌定张某、冯某各承担10000元赔偿责任,以上共计112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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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骆猛清
来源丨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