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机关对江歌案嫌犯有追诉权吗?有,但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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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媒体报道,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凌晨,来自山东青岛的女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都中野车站接回同住的女友刘鑫时,在公寓楼门口遇到刘鑫的前男友,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遭到该名男子杀害。近日,一段江歌母亲和刘鑫见面的视频,让该案重回公众视野。
近年来,
在新西兰、美国等地,
华人遭遇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域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追问。
国际条约及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管辖权有何规定?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属地原则,也因此被称为域外犯罪选择适用管辖的“黄金原则”。因此,华人在国外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时,应该及时报警,向当地司法机关陈述犯罪事实,依据当地法律使罪犯受到应有惩处。
华人犯罪,中国法律还能否对其进行追责?
针对不少网友的进一步追问,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就江歌案件而言,刘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但追诉权行使的一个充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国内,才能适用刑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该案,如果刘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境外犯罪,不能被引渡回中国受审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国被审判前回到国内,则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时,不论我国是否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国籍,就不会被引渡,这就是“本国人不引渡”原则。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则不论双方是否签署引渡的双边协定,都应该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另外,
关于此事件所涉及的其他焦点法律问题,
我们不妨来看看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
齐晓伶律师的解读。
如果刘鑫在案发时没有给江歌开门,
是否构成间接故意、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不作为犯罪是指负有特定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
因而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案刘鑫如要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需要具有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根据网络上的已有资料,如果确实是江歌主动提出帮助刘鑫应对其前男友的,那么很难说刘鑫承担法律上的救助作为义务,也就很难说她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究竟怎样还要看证据。”齐律师说。
江歌妈妈通过微博散布刘鑫及家人信息,
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其侵权责任。
因此,
我们在互联网上不应该轻易公布他人的信息,
这可能会涉嫌侵权,
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齐律师认为:但是根据网络现有信息,刘鑫事件有其特殊性,江歌妈妈在极力恳求见其一面被拒绝甚至消失之后,无奈之下才借助网络逼刘鑫出面及出庭作证,江歌因帮助刘鑫而死,江歌妈妈的这一要求可以说完全是情理之中。当然,如果刘鑫认为江歌妈妈侵犯了其隐私权,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开庭后,
刘鑫是否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也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依据日本法律,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是要受到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齐律师说。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时,可以裁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金,并可以命令赔偿由于拒绝所产生的费用。
第161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犯前款罪的,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金和拘留。
如果本案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理的话,
刘鑫也是有出庭作证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除非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不能作证人。
拓展阅读
编辑丨骆猛清
来源 | 检察日报、法制网、观察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