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又见“一人醉亡全桌担责”,餐馆老板也要赔,以后还能愉快地约吗?
点击↑“广州普法”关注微信号
一场同村好友间的饮酒聚会后,湖南平江县农民钟某因酒精中毒死亡,事发后钟某父母将同桌的4人及餐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5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
同桌人员、餐馆老板均需担责。
01
国人“无酒不成席”,还能愉快地约吗?
“酒文化”大概是最能让国人达成共识的,感情交流离不开喝酒,商务接待离不开喝酒,就连难以完成的工作也可以通过喝酒轻松解决。而“无酒不成席”的俗语,更是体现出酒在我们人际交往中的不可或缺。
但近年来,媒体频频爆出喝酒劝酒致死的悲剧,而绝大多司法判例都判决同桌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次更是牵扯进餐馆老板。这酒,以后还能愉快地约吗?
无疑,这样判决挑战了传统的人情世俗观念,也注定会被很多人不理解。他们会说,都是成年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只有自己最清楚,喝出了问题,旁人只要不是强行灌酒,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有鉴于此,不妨从法律层面作简要分析。
02
酒精属于特殊物质,同桌有提醒义务!
酒精属于特殊物质,饮酒人因不同层度出现“异常”反应,因此同桌饮酒人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关系人相互之间构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义务表现为必要的注意、提醒和照顾等:
1
注意义务,就是要在合理程度上对自身以及同桌人的酒量及身体体质等情况有基本了解,在饮酒过程中对参与人的“反应”保持必要的关切;
2
提醒义务,就是对饮酒人在饮酒前、饮酒中作必要劝阻;
3
照顾义务,就是对酒后出现异常反应的人做好必要的“善后工作”。
03
提醒义务是法定义务!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如果未尽到上述基本义务,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没有劝酒、拼酒等带有“强迫”性质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或者履行上述义务不彻底,如本案中的王某二人将受害人钟某护送至住处,但未采取其他足够措施防止损害后果发生,仍会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另外,本案中饮酒人属于“自带酒水”,被告、夜宵店主王某未提供白酒,在饮酒过程中也提示过“你们不要喝醉了”,但法院认为,作为一个经营者,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定承担1%的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
以后餐馆老板也要注意了,
不能任由顾客肆意拼酒
而不管不问了。
普法提醒:这四种情形“酒友”应担责
01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02
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03
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04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拓展阅读
来源 | 澎湃新闻、东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