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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男子买婚房,女友一分钱都没出,分手时房子却变成了她的!只因忽略了这件事

法律人2023-06-14 23: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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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手机里长达几页的

房贷还款记录,

42岁的李树华(化名)

欲哭无泪……

想象中,

接下来的生活应该是

结束爱情长跑、

搬进婚房,

和和美美的幸福画面。

但现实,

却以“人去房空”

作为收场。

但这却不是最悲惨,

悲惨的是在分手仅4个月后,

他不得不

与曾相处了12年的初恋

对簿公堂。

男子个人出首付还房贷买婚房

李树华是湖北武汉人,2005年,他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比自己小3岁的张红丽。

“当时她正处在空窗期,家里也发生了一些小变故。”李树华说,初见张红丽时,他就喜欢上了这个美丽大方的姑娘,在他持续不断地关心和追求下,双方很快便确立了情侣关系。

在经历了长达9年的爱情长跑后,李树华终于在2014年初,如愿上门见到了女方家长。

“有了房子,才有家的归属感。”当年1月,李树华在征得女方家里同意后,首付18万,以张红丽的名义,在武汉江夏区买了一套面积100平方米,总价为51万元的房子。

李树华说,那时候他和张红丽感情稳定,而且当时他的名下有一套小房子,为了向女友表忠心,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协议上均只写了女方的名字。但两年来,每个月2000多元的房贷,一直都是由他来偿还。

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7月,女友却突然向他提出了分手,原因是双方在新房装修问题上发生了分歧。

房产归属让双方对簿公堂

女友突如其来的分手决定,让李树华备受打击。就在他想办法准备挽回这段感情时,女方却告诉他,准备退还此前的18万首付款,以及7万多元的已偿贷款和办证费用,在房产上与其撇清关系。

此举遭到李树华的强烈反对,他认为女方的做法很不厚道,如今该小区的房价已经涨到了每平方米1.3万元,比当初购房时的单价翻了一倍有余,因此不能直接以当时的价格计算。

李树华多次与张红丽就房子的问题进行谈判,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至今,李树华仍然对这段感情抱有幻想,他希望能与女友重归于好,但如果对方执意不肯,他希望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为此他愿意拿出5万元作为补偿。

今年8月,李树华对张红丽提起了诉讼,希望要回这处房产,江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那房子到底归谁?

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

让我们来听听

专家是怎么说的吧!

1、房子归属属于女方

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认为,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房子的归属毫无疑问属于女方。

2

2、女方可以不用补偿

在双方感情甜蜜期,男方出于婚约目的,出资购房并由女方出面登记产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赠与行为,如今婚约不存在,女方可以适当给予男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可以不用补偿。

如何避免

自己辛辛苦苦买的房,却跟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确实够让人伤心的。那我们改如何避免呢?

首先应该购房前拟定约定协议。恋人间因房产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实想要规避不必要的麻烦,在购房前可以拟定一个约定协议,从而明确财产归属。

不要一味迎合。武汉著名情感专家田昕灵称,感情是无价的,不能简单的用金钱和其他物质条件来衡量。结合具体案例来看,李树华为女方买房,实际上是对双方感情的一种投资,但是事实上,有时候单方的付出并不能换来自己所期望的结果。所以在感情中要认清自我,而不是一味的迎合女方的需求。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婚姻法》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首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

在爱情中,

当涉及到金钱财产时,

我们还是应该保持

应有的理智,

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拓展阅读

来源 | 广州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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