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后,男子18万住房公积金归谁?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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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
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
存储起来的
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当职工有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
可以提取出来。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
一方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上的
住房公积金吗?
家住乌鲁木齐的钱先生
就遇到这样的问题。
案情回顾
刚刚步入不惑之年的钱某,在乌鲁木齐市一家单位上班。2000年,钱某经朋友介绍与做服装生意的阮某琴相识相恋。
2002年7月7日,钱某与阮某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两年后,阮某琴生下女儿。
后来,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
今年开始,两人矛盾激化,多次闹着要离婚。
近日,经多方调解,钱某与阮某琴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以及存款的分割没有争议。但阮某琴提出要分割钱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遭到钱某拒绝。
阮某琴登录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发现,截至2017年10月15日,钱某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8万元。
“住房公积金是我个人的收入,跟阮某琴无关。”钱某说,阮某琴提出分割其住房公积金,没有任何道理。
案情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谷丽娜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为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具体操作中,可以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
相关延伸
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中,如何对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的划分,这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如何对财产进行归属呢?婚前的个人财产究竟有哪些呢?
想知道,
就跟着小编一起
往下面看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什么是
夫妻共同财产呢?
对于这个问题,
其实,
大部分人是茫然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其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以下八方面: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大家一定要记住啦,
在离婚案件中,
并不是所有的公积金
都是可以分割的,
它只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
大家记得严格区分哟!
拓展阅读
来源 | 新疆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