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特辑」公证新规对房产全项委托说不 专家:警惕合同模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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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办理房产全项委托公证
今年7月,北京数十名老年人遭遇“以房养老”骗局。一些人利用利息等诱骗老年人,办理具有强制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和对房产全权委托处理的公证,偷偷过户房产,给老年人带来巨大财产损失。
不得办理房产“全项委托公证”
为此,近日司法部公布
《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
“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
的全项委托公证”
以及“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 、
“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
不可撤销、
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
虽然此新规的背景是针对近期多起老年人涉“以房养老骗局”导致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但却进一步抑制了投机炒房客。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专家分析认为,这样一来,如果当事人无法自己办理,需要代理的,二手房交易时间将大大延长,进一步减缓了房屋的流动性,起到抑制炒房客的效果。
投资客增加交易风险
“
但在当前楼市政策、信贷政策严厉打击“投机炒房”的背景下,大部分投资客并不会“明目张胆”地炒房。在实际的二手交易过程中,投资客通常会伪装成刚需客,并通过故意模糊买卖合同,骗过业主卖家,获得全权委托权利,给真心实意出售房屋的二手房业主带来交易隐患和风险。
有中介人士告诉记者,有的投资客在低价取得房屋后,会高价转手给新买家,从中赚取差价。若这中间产生纠纷,新买家可能会主张“原业主”与“投资客”恶意串通,原业主将面临起诉风险。
那么,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
小编给您提了以下两个建议!
建议1 警惕这些模糊约定 避免“被委托”
虽然司法部的“五不准”中,
明确不准办理涉及
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但投资客仍可通过
多跑几个公证机构的方式
集齐房屋处分权。
除对合同条款的仔细阅读外,当投资客找各种理由要求业主授予委托时,二手房业主还需谨慎分析和判断这些理由。因此在实际交易中,二手房业主对于买卖合同的谨慎度,依然不能放松。二手房业主在阅读买卖合同时,对于涉及“公证”字眼的条款,一定要明确所指。
建议2 业主须亲收房款 及时行使“撤销委托”权
业内人士表示,不管受托人以何种理由和借口,二手房业主应坚定“售房款”必须自己亲自接收。只要业主坚持不委托“代收售房款”这一条,就不会“被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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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