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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差评,法院支持!

法律人2023-06-15 13:19:180

姚某买到不称心意的轮胎

在视频平台上发布一条“吐槽”视频

却被商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记者今日获悉

成铁第一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纠纷

一起去看看

基本案情

姚某到吴某开设的店铺中称前期更换的轮胎外侧鼓包,要求吴某赔偿或者免费更换。吴某认为轮胎虽有质保期,但该轮胎侧面鼓包系行使不当造成,属人为损害无法更换,要求姚某对轮胎进行鉴定。

当日,姚某在视频平台拍摄吴某店铺,并配音

不要走这家来换轮胎,这家子轮胎“歪得很”,才换了20天不到,轮胎就鼓了一个包,然后来就说是我们人为的。

该视频浏览量达1.8万以上,多名车主在评论区发表“收到”“不会再来”“翻新轮胎”等评论。吴某表示受该视频的影响,营业收入明显下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要求姚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姚某发布案涉视频是否侵害吴某的名誉权

裁判结果

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姚某在吴某处购买了轮胎,因轮胎鼓包要求更换,而吴某认为鼓包系人为造成要求姚某对轮胎进行鉴定,双方未能将轮胎鼓包达成一致的处理结果。姚某根据自身的消费感受在视频中指出“不要走这家轮胎店……轮胎质量太差了……没跑到20天,轮胎就鼓个包,我来理论,说是人为的”等言论属于事实性表达及否定性评价。在事实描述上姚某并未捏造,吴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姚某的上述言论严重背离事实,而姚某虽做了否定性评价但主要是在表达对吴某店铺商品服务的不满,是作为消费者的主观感受,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并非故意借机诽谤、诋毁吴某。吴某认为案涉视频被浏览1.8万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侵权成立,损害后果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违法为前提,因姚某的“差评”不存在违法性,故吴某店铺营业收入的降低不宜认定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吴某作为商品服务提供者,应对消费者的服务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全部好评、不带主观情绪。故,本院对吴某主张姚某侵害其名誉权不予认可。

1.单纯情绪宣泄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消费者有权对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做出评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者评价反馈及行使监督权有了更加便捷、公开的平台。消费者既不能“失语”,也不能“表达无边界”,评价时应当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实事求是,不捏造歪曲事实,应注意言语措辞的理性。消费者因对商家提供的服务或商品不满而进行了所谓的“差评”,即使其言语有些主观、过激甚至片面,但是只要其是给予自身真实的消费体验和感受作出的评价,并不存在恶意捏造事实,抹黑、侮辱、诽谤商家名誉的情况不构成侵权。

2.商家应对差评给予必要的容忍

商家作为经营者应该着重提升产品质量和加强品质监管,通过积极沟通、提高服务和及时反馈来获得消费者的理解及信任,让消费者有良好的购物体验。

来源: 锦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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