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在擅入民宅拾废品摔伤,要业主赔17万,法院这么判!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老人擅入他人住宅捡废品,不慎摔伤致残后起诉业主要求赔偿17余万元,却被法院判决驳回的案件。
请求为什么会被驳回?
老人当时又是在什么情况下摔伤的?
2020年5月,年近七旬的乔某在房山区某小区垃圾场捡废纸盒,适有装修工人到垃圾场倾倒装修垃圾,后便跟随工人来到某单元101室,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房屋内 。
此时,装修工人均忙于装修,无人留意到乔某的到来 。进屋后,乔某不慎坠落到门内右侧的地下室,造成摔伤。经鉴定乔某构成十级伤残。
而事发101室的业主正是楚先生。2020年1至6月,楚先生委托某装饰公司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乔某称,该房屋装修前系小区供暖公司在此办公,他来过几次,而门右侧没有楼梯洞,正因楚某的施工,才导致其摔伤。故认为楚某应当对自己的意外受伤承担责任,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而楚先生则表示,自己虽然是房屋的产权人,但并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也没有因果关系。他认为乔某陈述错误;并经向装修工人询问,并没有任何人同意乔某进入装修房屋。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该案中,乔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楚某家中,因不慎造成自己摔伤,乔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楚某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对此,乔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归责原则,也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它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该案中,虽有乔某受伤致残的损害事实,但楚某并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亦未实施侵权行为,上述归责要件的缺失,不能使楚某构成侵权责任 。
该案判决后,一度登上微博热搜,网友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不少人支持法院判决,认为老人私闯民宅违法。
还有不少网友支持业主反诉老人私闯民宅、勒索钱财。
内容综合:北京青年报、北京时间
来源: 北京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