荡秋千起争执,两少年推搡致一方受伤,谁担责?
荡秋千
本来是一件让孩子们开心的游戏
最后竟成为了两个家庭的遗憾
近日
东丽法院审理了一起
两未成年人荡秋千发生争执
导致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事发当日,原告孔某(16岁)、被告靳某(14岁)在天津市东丽区一小区广场玩耍,原、被告因荡秋千发生争执,原告孔某的左眼被打伤。
次日,原告孔某在家长的陪同下,前往天津市眼科医院门诊进行就医。确诊后,原告孔某先后四次接受住院治疗。
经委托
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
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原告孔某左眼伤情
与被告靳某击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可以确认被告靳某对原告孔某确有击打行为,且可以认定被告靳某的击打行为与原告孔某的左眼伤情存在因果关系。
原、被告争执的起因为
原告推被告荡秋千发生秋千荡歪
可能导致被告摔落的情形
后双方发生推搡
被告靳某的推搡和击打行为均发生在前
故在本次侵权行为中应当承担主要过错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靳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孔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用品费的80%,共计37276.15元。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但他们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和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有限。未成年人因一时气愤起争执而致打闹的事件在生活中时有发生。
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好对未成年的监护义务,学校要积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意识教育。监护人、学校、社会要对此类未成年人案件予以高度关注。在日常生活中,特别要重视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从源头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0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东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