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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靖:男子醉酒后呕吐窒息而死,同桌“酒友”都担责?法院判了!

法律人2023-06-19 01:46:330

夏天的“热”情

让人无法抗拒又无处遁形

只有在日落西山后的夜宵一条街

方能找到些许被蒸腾后的慰藉

值得注意的是

啤酒烧烤小龙虾

炸串火锅配奶茶

传说中的夏季“醉爽套餐”

也是酒后事故高峰季的罪魁祸首

而喝酒引发的事故

一起同桌喝酒的是否要担责

且看以下这个案例

案情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5日,被告彭某军受被告赵某周邀请,驾车与彭某、龙某从保靖县到花垣县赵某周家中聚餐。聚餐期间,被告彭某军、龙某、石某和、麻某福、赵某方均参与饮酒,彭某在聚餐结束之前身体已有醉酒状态表现。当晚20时,彭某到达保靖县被人送至一餐馆内休息。后负责照看彭某的彭某某发现其身体异常,于当晚21时38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经保靖县中医院急诊医生到场抢救未果,彭某于当晚22时许在餐馆内死亡。经司法鉴定,死者彭某心血乙醇检测为354.8435mg/100mL,气管、支气管内大量胃内容物填塞,说明生前有呕吐并呕吐物吸入气道致呼吸道阻塞窒息而死亡。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死者(彭某)因乙醇中毒昏迷期呕吐物吸入呼吸道致呼吸道阻塞窒息而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共同饮酒者没有尽到注意、提醒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彭某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死者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行为可能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过于自信并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自己醉酒后乙醇中毒昏迷期呕吐物吸入呼吸道致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其饮酒和主动劝酒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彭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法院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同席饮酒者按各自过错责任大小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于2021年7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种情形下需担责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来源:综合自保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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