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索劳务费开走村委会农用车 不属于“自助行为”构成“侵权”
某村委会曾雇佣李某给村里打扫卫生。一年后,村委会给予李某劳务费24000元。李某主张雇佣时村干部口头承诺其工资为一年28000元,故认为村委会还欠其4000元劳务费。后李某向村委会索要工资未果,一气之下将村委会的一辆农用车开回家,并长期占有。村委会多次向李某讨要,李某坚决要求村委会再支付其4000元劳务费后方可归还车辆。于是村委会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农用车。庭审中,李某以自身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进行抗辩,主张村委会拖欠自己工资,有过错在先,自己无需向村委会返还农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来不及请求有关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措施以后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人可以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对侵权人的人身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对侵权人的财产进行扣留,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错误实施自助行为或者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助行为应具有合法性、紧迫性。李某如认为村委会拖欠其工资,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实施自助行为的紧急性,故其扣留村委会的农用车系错误实施自助行为,侵害了村委会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向村委会返还该车辆。
法官说法
李某在未经村委会的同意下,私自扣留属于村委会的农用车,属于无权占有,显然对村委会构成了侵权。但如该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自助行为,那么即属于民法上规定的“阻却违法性事由”,则侵权行为人依法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合法权利面临受侵害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若公权力救济一时难以介入,行为人可采取必要的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这便是自助行为的意义。认定民事自助行为需要构成以下条件:
首先,从主观目的上说,自助行为应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目的。此处的合法权利是指行为人自身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该权利不能是不法或不正当利益。同时,该权利受到侵害与侵权人的行为应具有因果关系。自助行为只能针对侵权人本人,不能涉及其他第三人,否则应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其次,从限度范围上说,自助行为应当遵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即行为人所采取的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与受侵害的权利手段等相当。比如,在民事法意上,通常人身权大于财产权,如果通过财产的扣留等能够完成自助行为,就不得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侵害人身权的方式。而对财产的扣留,也应当遵循价值大小相当的原则,所扣留的财物不得远高于被侵害的财产价值。
再次,从时间紧迫性上说,自助行为应当具有情势紧迫性。情势紧迫要求该权利处于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同时国家公力救济途径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实现,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导致将来权利无法维护或将来维护存在明显困难。本案中行为人李某如认为自身劳务费被拖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该维权显然不存在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形。
最后,从事后处置上说,自助行为结束后应及时请求公力救济。自助行为是在公力救济暂时无法介入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得以的自救措施,因此,实施自助行为后,行为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公权力机关寻求公力救济,如不及时通过公力救济进行维权,则“自助行为”同样有可能构成违法。一般来说,公力救济的途径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通常可以是报警、起诉等。本案中李某长期扣押村委会农用车,村委会多次讨要期间,李某均未请求公力救济,因此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助行为。
综上,自助行为赋予行为人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积极积极自助的权利,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立法“亮点”。但我们在行使自助行为时同样也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否则很容易因“越界”导致侵权,使得“有理”变成“无理”,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