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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受伤获赔83万元,却拒付17万住院医疗费?法院判了!

法律人2023-06-19 17:51:500

男子因车祸受伤后被医院先行救治,

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后

却拒绝支付医疗费,

反而悄悄将钱转移给了哥哥嫂子。

这样的“无赖”行为有办法治吗?

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何某因车祸受伤,至东莞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共计产生住院费用28.14万元。何某无父母、子女、配偶,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均由其兄嫂何甲、刘某照顾。因何某经济困难,医院先行为其救治并同意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再支付剩余的医疗费17.14万元。

2021年5月,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向何某支付了交通事故赔偿款83.12万元。然而何某获得赔偿款后一直未向医院支付所欠医疗费,反而在几天内迅速将银行账户中的83万余元转给了何甲和刘某。

医院将何某起诉至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医院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但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查询时,却发现何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得知了上述何某财产转移的情况后,基于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和何某等三人均在湖南省平江县的实际情况,医院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何某将其银行账户的资金转账汇入被告何甲和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的民事行为,并要求三被告共同将上述款项计17万余元返还至何某原银行账户名下。

法院判决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莞市某医院为被告何某提供医疗服务,何某欠有医院医疗费用未付,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东莞市某医院对何某享有17.14万元的债权。但被告何某在获得赔偿款后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却与被告何甲、刘某一起无偿转让财产,影响了医院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医院请求撤销被告何某将其银行账户的17.14万元转账至被告何甲、刘某银行账户的民事行为并要求被告将17.14万元返还至何某银行的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东莞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考虑到何某经济困难,出于善意及救死扶伤的医德先行为何某提供医疗服务,并允许其在获得赔偿后支付剩余款项,该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称赞。但被告何某却在具备支付能力后拒不支付医疗费并伙同何甲、刘某转移财产,违背了诚信原则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应予谴责。

转移财产常见于民间借贷纠纷和离婚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认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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