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签约做博主,公司员工承诺可三个月“无责解约”,但未写进合同,公司能不认账?
毕业季到啦!
大学生们即将走出校园
迈进社会的大门
但在寻找心仪工作时
对方的口头承诺再诱人
也不能轻信……
公司不承认签约时的承诺
浙江省杭州市的小宋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平时喜欢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作品,个人账号上拥有4000多粉丝。杭州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找到了小宋,称看中了他的“红人潜力”,想签下他做博主。
小宋说,签约前,文化公司的员工小胡告诉他,相比其他公司,他们独有“三个月无责解约、账号还你”的优势。正因如此,小宋才被吸引,继续和小胡洽谈合作。
到了正式签订经纪合同那天,小宋发现,合同中并没有那条“三个月无责解约”的条款。对此,小胡的解释是,“经纪合同没有这种条款的,只是我们公司有,但不写在里边。”为了打消小宋的疑虑,小胡还发了几个和公司无责解约的成功案例。
小胡承诺:“三个月无责解约呢,就是我们投的钱、运营的人力资本什么的都算我们的,不需要你承担任何费用,无责解约后,账号还你。”“就是大家合作不愉快,谁也不拖着谁,谁也不耽搁谁,立马解约爽快的那种”……在这样的承诺下,2021年7月27日,小宋与文化公司签订了《红人经纪合同》,文化公司开始对他进行孵化运营。
一个多月后,因为课业太多,无法兼顾账号的小宋提出了单方解约。然而,文化公司不同意,称公司未承诺过三个月无责解约;若要解约,小宋需支付公司投入的双倍金额,1.7万余元,作为违约金,且账号归公司所有。
明明还在三个月的“免责期”内,却突然变成了违约的一方,还要承担“巨额”赔偿金,小宋不能接受。因反复交涉未达成一致,小宋将文化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确认解除合同,返还抖音账号运营管理权。
文化公司提起反诉,称自己在合作期间尽心为小宋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并无违约行为,小宋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涨粉1.4万,他擅自提出单方解约系严重违约行为,要求小宋支付违约金2万元、律师代理服务费3万元。
法官:员工所作承诺对公司有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解除小宋与文化公司签订的《红人经纪合同》;文化公司返还小宋抖音账号运营管理权。驳回文化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小胡作出的承诺系职务行为,对文化公司是有法律约束的。”法官表示,首先,小胡的“三个月无责解约”等相关承诺,是影响小宋决定签约的重要因素。作为文化公司的签约员工,小胡代表公司发掘红人、进行意向磋商,在合同签订前后,其多次以公司名义向小宋作出“三个月内无责解约,账号还你”的承诺,属于其签约职权范围。因此,小胡作出的承诺对文化公司发生效力。
其次,小宋对于小胡提出的“三个月无责解约”承诺进行过多次确认。在得到小胡合理解释以及看到其展示的以往红人无责解约的成功案例后,小宋才决定签约。小宋作为文化公司和小胡之间的善意第三人,即便小胡作出的承诺超出公司职权范围限制,文化公司对小胡签约职权范围的限制亦不得对抗小宋。
再次,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社会呼唤诚信、倡导友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文化公司作为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的合同关系主体,对诚信的坚守应高于普通一般人,更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约履行。
法官提醒:就业需保持理性态度
六七月份是大学毕业生的择业期,也是在校大学生寻找实习、兼职的时期,大学生们务必要保持理性态度,切莫因着急而盲从就业。在寻找岗位时,最好通过正规网站投递简历,可通过查询网站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核对。
在签订就业合同时,一定要严谨、理性查看,尤其是会影响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应切记写入合同或取得对方官方认可的凭证,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特别注意重点权利义务条款及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切勿被表面存在的高收入、低门槛、高自由吸引而盲目订立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文章来源:公众号@ 萧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