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触电身亡,供电局有责任吗?法院这样判
自从有了电,我们的生活就有了光。
电给我们带来光明,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我们在享受电带来的便利时,
切莫忽视了用电安全!
一旦发生触电人身损害,
家属悲痛之余往往把供电局作为主要索赔对象,
那么供电局是否均应为此“买单”?
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不幸触电身亡 家属怒告供电局
某日晚上,老六(化名)发现其房屋的灯不亮,随即对电线线路进行检查,在检查一楼房屋内的线路时,因触电从梯子上摔下来,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其家属以“供电局没有为该房屋的电表安装闸刀,致使老六在检修线路过程中触电没有断电而致老六死亡”为由将供电局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9万余元。
一审明确责任分界 驳回家属诉求
平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闸刀是需要手动进行断电、接电操作的,并没有漏电、触电自动跳闸断电的功能。老六是在检查其屋内电线线路时触电,而此时供电局即使在屋外的电表安装了闸刀,也无法阻止本次事故发生。根据到案有效证据,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安装闸刀和漏电保护器的义务,即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
该案属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并以此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关于“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以及第五十一条关于“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结合老六与供电局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该案中,涉案电表出线端子处为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从此处起至老六屋内的受电设施的产权归其所有,运行维护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也由老六负责。老六是在检查其屋内电线线路时触电,该线路产权归其所有,因此,其触电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平南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诉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老六家属不服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供电局没有在涉案电表箱内安装漏电保护开关至老六触电身亡,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一并提交了相关房屋电表照片,拟作为证实其主张的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且明确该案以涉案电表出线端子处为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
关于上诉人的主张,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的规定,发生在用户受电端的人身直接触电事故起保护作用的是末端电流动作保护器即三级漏电保护器,其是用电人的安装、维护义务,而非供电人的法定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在涉案电表箱内即供电段安装的漏电开关属二级漏电保护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老六触电身亡与此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证实安装二级漏电保护器属被上诉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旦发生触电人身损害事故,轻则受伤重则身亡,人们下意识地认为供电单位作为“专业人士”没有尽到全方位的保护义务,从而导致“业外人士”无辜受损,为此向供电单位讨要说法。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定法律责任的原则一般是“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供电单位还是受害者及其家属,在发生事故后,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应是供电设施产权属于谁,谁就有维护管理义务并应承担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生命可贵!安全用电意识应牢牢刻进每个人的DNA里,才不至引发悲剧,望广大群众及各业各界引以为戒。
来源:平南法院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