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为石家庄市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订,《条例》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亟须修订完善。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通过法治途径有的放矢、有力有效解决好犬只管理——这一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城乡治理的难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通过法治途径有的放矢、有力有效解决犬只管理这一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城乡治理的难点问题。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落实《民法典》《动物防疫法》相关要求,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规定进行了细化。
其中,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明确,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携带犬只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或者不具备饲养条件的,应当将犬只送交具有养犬条件的单位、个人或者犬只留检场所;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洗澡、游泳;携带清除粪便的用具,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携带犬只外出时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乘坐人的同意,并为犬只戴嘴罩(套)或者采取怀抱、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证件和犬牌等。
另外,第三十条还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进行了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宾馆、饭店、招待所、餐饮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候车(机)室,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烈士陵园、公墓等纪念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并规定,上述规定之外的场所,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识。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人和同乘人同意。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20多种养犬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代为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安机关负责以下养犬违法行为的查处: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养犬登记证的,撤销养犬登记证,处200元罚款。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带犬只外出未对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未用束犬绳(链)牵领或者束犬绳(链)不合标准的,处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在重点管理区城区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未对犬只产生的粪便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根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通告如下:
一、全域为重点管理区的行政区域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部分为重点管理区的行政区域
(一)藁城区:1.迎宾大道以北:东至振兴北街,西至梨园东街,北至石黄高速,南至迎宾大道。2.迎宾大道以南:东至东平街(不包含焦庄村),西至廉西大街(不包含北马村),北至迎宾大道,南至世纪大道(不包含东刘村、西刘村、城子村)为重点管理区。
(二)鹿泉区:鹿泉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鹿泉区获鹿镇全域以及鹿泉区铜冶镇、鹿泉区上庄镇、鹿泉区开发区的全域为重点管理区。
(三)栾城区:衡井公路以南,柴武大街以西,环城西路以东,张举路以北合围区域以及复兴大街以东、南三环以南、308国道以北、阳光大道以西(含大营路以北、三民路以南、阳光大道以东的卓达太阳城学校和卓达太阳城别墅区)为重点管理区。
(四)循环化工园区:石化街(工业西街)以东、塔西大街以西、建石南路以北、与藁城区交界线以南为重点管理区。
三、自行划定重点管理区的行政区域
其他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综合燕赵晚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