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若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1日,某纺织品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科技公司借款20万元,承诺使用一周,于2020年8月17日前归还。
同日,科技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纺织品公司转账20万元,并标注“借款”。
但是一周后,纺织品公司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2022年2月14日
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纺织品公司及该公司
唯一自然人股东王某
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相应利息
并申请保全纺织品公司及王某名下的财产
承办法官依原告申请第一时间作出保全裁定,及时依申请冻结被告纺织品公司及唯一自然人股东王某名下财产。
二被告应诉后辩称,确向原告借款20万元,现已经偿还3.8万元,剩下16.2万元未还。
经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核对资金往来账目,双方认可借款本金为16.2万元。
涉诉当事人均为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对保障劳动者就业
具有积极作用
承办法官当庭开展调解工作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希望调解解决纠纷
仅在还款金额及给付时间问题上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找准问题源头,把握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双方释法明理,告知原告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若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无法律依据。
被告公司账户被足额冻结,亦需要将资金投入生产,若不能及时解除查封,则无法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经法官明理释法
分析利弊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纺织品公司
分两期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2万元
01
如被告纺织品公司按时足额给付原告第一期款项,则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纺织品公司及被告王某采取的保全措施。
02
如被告纺织品公司存在任意一期款项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逾期还款之日时的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
日前
被告已按照调解协议
足额给付原告第一期款项
法院也按照调解书
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现原、被告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经承办法官巧妙调解
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保障两小微企业正常运营
客观上优化了营商环境
起到稳经济稳就业的积极作用
民间借贷具有丰富便捷多样的特点,对小微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多存在不够规范的弊端,因此造成相关诉讼。
在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多通过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债权,保全措施往往会对债务人的经营造成一定困难,故在调解中多通过约定分期履行,在第一期履行完毕后,债权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对此小微企业普遍接受。
小微企业间订立借款合同时未约定利息,在诉讼中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则根据当事人交易习惯方式及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利息。
在此提醒
小微企业间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
依法约定借款利息
并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防止发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津南法院 | 通讯员:赵宸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