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以后就能“躲避”抚养费?这位爸爸“醒醒”吧!
离婚以后
男方因为经济拮据
逃到国外“躲避”女儿抚养费
这波操作能成功吗?
来看今天这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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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拒付抚养费,咋回事?
2021年底,谢女士(化名)急匆匆来到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称其与前夫陈某(化名)于年初协议离婚,女儿小陈归自己抚养,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不料,陈某仅支付2次抚养费之后,便将谢女士的手机拉进黑名单,谢女士多次通过微信联系陈某追讨抚养费,均遭拒绝。离婚后的谢女士与女儿一起在外租房生活,经济压力大,谢女士心急如焚,起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追讨抚养费,并申请了法律援助。
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桑智毅律师承办此案。当天,援助律师和谢女士进行面谈,并仔细查阅其提供的离婚协议及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到谢女士和陈某婚姻存续期间购入的唯一房产已归陈某所有,陈某曾建议谢女士将该房屋出租以租金充抵抚养费,但该房屋目前仍属于经济适用房性质,无法对外出租。
援助律师分析,陈某并未丧失履行离婚协议的能力,之所以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有可能是与谢女士之间长达十余年的情感恩怨始终无法释怀所致,以调解形式解决,更有利于维护陈某与小陈之间的父女亲情。
“躲”到非洲去了,怎么办?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援助律师介入后不久,陈某就孤身一人前往非洲某国务工。开庭时间尚未确定,援助律师不断尝试与陈某进行联系。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一次又一次劝说,陈某终于道出了实情。原来受疫情影响,他半年来没有任何收入,无力按月支付抚养费,但谢女士和女儿不仅不理解,反而不断催促,陈某一气之下,决定远走非洲“躲避”抚养费。
援助律师获悉此情后,先是批评陈某不支付抚养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逃避行为,待陈某认识错误之后,又多次联系谢女士试图减免抚养费,无奈双方积怨已深,互不相让,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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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异乡无法见面,云调解
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视频连线的方式开庭审理本案。陈某以身体不佳又在海外务工为由,表示无力支付抚养费;谢女士则以陈某故意逃避抚养费支付义务为由,拒绝调解,要求法院按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金额如数判决,双方针锋相对,场面非常激烈。
见此情景,援助律师商请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共同对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法官向陈某说明目前谢女士收入的现状,他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做法,将会给女儿带来很大的伤害,影响其作为父亲在女儿心中的形象。长此以往,女儿将无法获得与同龄人一样的环境,对其成长相当不利。其次,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离婚,无辜的女儿不应该缺少父亲的关爱,在其面临生活困难时,陈某作为父亲责无旁贷,理应有所担当。另一边,援助律师表示陈某在异国他乡务工艰辛,可适当减免抚养费,同时也劝说陈某早日回国与女儿团聚。经过法官和援助律师数小时的反复劝说,谢女士同意降低抚养费标准,陈某也同意及时付清已拖欠的抚养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父母离异后引发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情比较简单。虽然被告陈某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但因其拒绝主动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且身处遥远的非洲,受疫情影响等因素,即使判决按原协议执行,谢女士母女俩仍然面临抚养费何时执行到位的困难。同时,如果采取判决形式简单了结本案,不利于维系陈某和小陈之间的父女亲情。因此,援助律师决定采用说服调解为主,诉讼解决为辅的方法,克服疫情和跨国的困难,并寻求承办法官的帮助,最终促成和解,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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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