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没注意单位工伤保险怎么交的,有的单位暗暗“减半”缴纳……
单位给你交工伤保险了吗?
你的工伤保险是按多少钱的标准交的?
很多人认为工伤保险离自己很遥远,
殊不知一旦出事,
将直接关系到自己能够得到的赔偿金额。
日前,
湖南娄底双峰县人民法院就调解了
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减半,受伤后少赔6万元?
2019年5月,原告贺某进入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工作。2020年8月,贺某在车间操作时受伤,伤情经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
2021年12月,双峰县工伤保险局按湖南某机械公司为贺某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标准3172元/月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贺某认为其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但公司仅以3172元/月的标准参保,直接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经仲裁程序无果,遂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支付其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63136元。
未按实际工资水平申报,用人单位补足赔偿差额
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虽然为贺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按照其实际工资水平申报。经查,贺某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286元,被告是以3172元/月的标准缴纳,擅自降低缴费基数,使得贺某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其应得数额。
即便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补足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基金仍会以工伤发生时而非补足后的缴费基数计算贺某的伤残补助金,因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申报给贺某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已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补救。
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由被告湖南某机械公司支付原告贺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共计38000元。
公司不按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也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抵触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本案被告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官郑重提醒,用人单位在给职工缴纳社保时,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人力成本而降低缴费基数。
工伤待遇有哪些?
计算标准怎么定?
(一)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