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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遇涨潮被淹,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不在保险范畴 !

法律人2023-06-25 22:59:120

高高兴兴驾车出门海钓

却遇到海水涨潮

车子被淹了不说

保险公司还拒绝赔偿

李先生感到十分郁闷

前不久,宁海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海钓归来,爱车被淹

李先生是一名海钓发烧友,2021年11月的一个清晨,他驾车前往某乡镇,将车辆停在船厂附近,便出海钓鱼了。

中午回来时,却发现车子因海水涨潮被淹了,李先生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派出所民警到事故现场后发现车子确实有被海水淹过的痕迹。

随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标的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

李先生认为,自己在2021年6月时为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也收取了保费。海水涨潮不可预见,更何况投保时并没说明车辆被潮水淹没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为此,李先生特地找了评估机构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本次损失达61700元,李先生支出评估费用3200元。

今年3月,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其履行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金61700元并承担评估费用3200元。

保险公司则表示,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海边存在一定过失,而且潮汐是正常的自然现象,不属于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范畴。

李先生抗辩称,作为附近的居民,加上生活经验判断,停车的位置不会被潮水淹没。但当日此处的海水涨至如此高度,远远超出自己可预见的范畴,因此这属于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自然现象≠自然灾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潮汐是海水在天体引力作用下产生的周期性运动,是一种有规律的、可预见的自然现象,并非突发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

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车辆曾因潮汐而被海水淹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车辆被海水淹时的涨潮超过原有的规律性并且被认定为自然灾害。

因此,案涉车辆因海水涨潮受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宁海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相关知识

自然灾害是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场,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签订时,存在诸多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所注意,但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却容易忽视。

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转移和分散风险,而风险的核心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损失”。因此,保险合同也体现为一种不确定性,即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作为赔付保险金的依据。

该案中,潮汐属于有规律的、可预见的事件,不具有风险特征,其所带来的车损不在保险范畴。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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