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是所有的“帮助”都值得点赞
法律人2023-06-26 05:40:430阅
“躺赚美梦”别乱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也是罪
近日,高陵检察院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经查,被告人谢某某,绰号“蛮子”明知上线颜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其为实现自己的“发财梦”,联系被告人王某、阮某某、谢某A(均为90后的青年),正值青春年华的他们一起向“钱”冲。
被告人王某、阮某某、谢某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13张银行卡提供给谢某某等人用于转账洗钱,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领取劳动报酬。其中,王某提供银行卡3张,获利3000元;阮某某提供银行卡4张;谢某A提供银行卡6张,获利2500元。13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47万余元。
检察官释法
被告人谢某某收买王某、阮某某、谢某A信用卡,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3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阮某某、谢某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不要相信“天降馅饼”
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转账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对个人而言,不仅泄露了个人重要信息,而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及时举报
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备注: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高陵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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