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一时之欢,他用“调虎离山”计套路女邻居得逞,第二次却栽了
广西河池一少数民族男子,晚上饮酒后欲与女邻居发生关系,女邻居拒绝开门,该男子“调虎离山”,将女邻居家的牛牵出来,趁女子出门栓牛后进入其家里,然后待女子返回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晚上,该男子趁女邻居洗澡时,欲再次进入其家里性侵,被发现后,让人赶走了。
以上不是小说情节,也不是电视剧,而是广西河池巴马瑶族自治县发生的一起强奸案。
近日,该男子被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公诉,具体情况是怎样的,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32岁男子陈某,广西河池巴马瑶族自治县人,2021年4月13日晚上10多钟,他酒后饱暖思淫欲,打算寻求刺激。
他来到女邻居兰某家,敲门时,兰某拒绝开门,陈某心生一计,他将兰某家喂养的牛牵出来,故意在兰某家门口来回走动。
兰某以为有人偷牛,便出门查看,陈某随即扔下牛,趁女子兰某栓牛时,迅速进入兰某家里,等兰某返回时,将门关上。
女子兰某劝陈某离开,陈某不肯,借故留下。女子兰某便自行关灯上床睡觉了。
陈某在兰某睡觉后,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晚上9点多,陈某再次来到兰某家,打算从后门进入,被正在洗澡的兰某发现,大声呼救、喊人,陈某随即被人赶走。
陈某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近日,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陈某依法提起了公诉。
俗话说,“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本案被告人陈某,为性侵女邻居,竟然用上了兵法《三十六计》之“调虎离山”,不得不令人刮目相看!
但是,机关算尽,小聪明用在了违法犯罪上,注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本案男子陈某的行为,应如何看待?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他的“罪与罚”。
本案中,第一次,陈某趁女子兰某睡觉后,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陈某第一次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既遂,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次,陈某欲再次性侵女子兰某,在着手实施,来到兰某家时被发现,之后被赶走。
这种情形,系陈某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
由于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受到刑法处罚。
但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强奸犯罪,一共两次,系同一个罪名,同一种犯罪行为,不适用数罪并罚。
但是,对其量刑时,两次的强奸犯罪行为,作为情节考虑,从重处罚。
对于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陈某的量刑,亦在此幅度内。
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四要素缺一不可。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然实施了趁人不备,牵走兰某家的牛的行为,具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特征,但是,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
因此,陈某的这个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事实上,该行为,只是陈某“调虎离山”,实施强奸犯罪的手段,不应作为犯罪评价。
最后,对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我们认为,其为这种事犯罪,留下犯罪记录,留下一辈子的污点,毁了自己,也将连累子孙后代,在参军、上学、考公等方面的政审受不利影响,非常不值得。
他既然懂得“兵法”,如果将聪明才智用在正道上,何愁事业不成,何患无妻?
如今却因“一失足成千古恨”,害人害己,后悔莫及,教训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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