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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任性,法律不同意!凭什么认定我赌博?”法院:撤销

法律人2023-06-29 01:53:490

辽宁鞍山,男子邹某和朋友相聚,大家酒足饭饱后,在一红酒专卖店玩扑克,打发时间。

事发当天,邹某和朋友一起玩的是“德州扑克”,除了邹某外,还有另外6人一起玩。

当众人玩得正“嗨”时,警察突然出现,将他们逮个正着,经清点,当场查获赌资1200元。

邹某等人认为,朋友之间聚会,打牌带点小彩头,属娱乐活动,便如实回答了公安机关的询问,此后就再也没放在心上。

当时,公安机关也没有对他们作出任何处理。

但是,此事过去了将近一年时间,即11个月后,邹某突然收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邹某参与赌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和请求是:

1、自己和朋友相聚打牌,7人一共1200元,平均每人不到200元,属娱乐活动,不构成赌博;

2、本案公安机关过了11个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治安处罚的办案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3、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答辩称,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

同时认为,公安机关事发后11个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

但是,该程序违法行为轻微,对邹某的行政处罚实体不产生影响,可不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

邹某仍然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时,着重针对本案的两个焦点进行审理,即“是否构成赌博”和“程序是否违法”。

对于第一点,“是否构成赌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赌资较大”,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标准。

本案发生在辽宁省,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

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本案中,邹某属参与赌博,他们7人,赌资共计1200元,无法单独确定个人赌资,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平均每人不到200元,达不到“赌资较大”的标准,因而不属于赌博。

对于第二点,公安机关“程序是否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邹某等人,从查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长达11个月,明显超过了上述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有义务对其作出的行为行为举证。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其程序合法,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和说明。

随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邹某等人玩德州扑克的行为,不构成赌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看法】

首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何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赌资较大”,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标准。

本案事发辽宁省,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

本案中,邹某等人参与赌博,7人赌资一共为1200元,平均下来,每人不到200元,达不到“赌资较大”的标准,不能认定为赌博。

公安机关认定本案邹某参与赌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事实认定错误。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但是,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邹某等人,从查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长达11个月,远远超出了该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公安机关对邹某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错误地将达不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认定为了赌博。

程序方面,从查获到处罚,时隔11个月,严重超过了办案期限,属程序违法。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撤销。

最后,有人说,本案男子邹某,为200元打官司,虽然赢了,但是,经历了一审、二审,太耗费时间和精力,成本太高,不值得。

来源:周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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