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女朋友动手动脚,滚!”男子反杀醉汉获刑,二审改判无罪
广东韶关,男子李某是一名退役军人,高大帅气,其女友陈某,长得婷婷玉立,年轻漂亮,在双方亲人眼里,二人是天造地设的一对,十分般配。
然而,因参加一次朋友生日聚会,男子李某,差点儿陷入万劫不复之境、深陷牢狱。
案发当天,男子李某和女朋友陈某,两人一起去KTV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当晚大家喝酒、唱歌,十分尽兴。
凌晨2点多钟,生日聚会结束,男子李某和女朋友陈某一起乘电梯下楼。
然而就在电梯里,一名50多岁的男子,当着李某的面,醉醺醺地靠近李某的女朋友陈某,先是用手摸她的臀部,后又出言调戏:“美女,开房一次多少钱啊?”
见女朋友被欺负,男子李某上前阻止,他见该男子一大把年纪,又喝醉酒了,便隐忍不发,先是出言劝阻,在劝阻无效后,与其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醉酒男子被推倒在地。
电梯到达一楼后,男子李某和女朋友陈某一起走出电梯,打算乘车离开,但是,当他面俩走到停车场时,刚刚与其发生争执的醉酒男子,手持一根木棒追来,趁男子李某不注意,从其身后突袭,击中男子李某的头部。
遭到偷袭的李某,反手夺过醉酒男子手里的木棒还击,没几下,醉酒男子便倒地不起。
男子李某见状罢手了,没再理会醉酒男子,和女朋友陈某一起打车离开了现场。
事后,现场保安发现了倒在地上的醉酒男子,担心出事,立即拨打电话报了警,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
但是,该男子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死亡男子系周某,54岁,法医鉴定结论表明,其死亡原因为酒后外力作用诱发冠心病死亡。
同时,男子李某的反击,给死者造成的伤害程度为轻伤。
接着,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男子李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例来源,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男子李某年轻体壮,又当过兵,相对于年过五旬,处于醉酒状态的死者周某,无论是从神志清醒状态,还是身体力量上,都处于优势地位。
男子李某对死者周某的反击,虽然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却造成了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考虑到本案男子李某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遂作出判决,判处男子李某有期徒刑7年,赔偿死者周某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男子李某和死者周某的家属,两方均不服,都提起了上诉。
男子李某认为,自己是在突然受到死者周某袭击的情况下反击的,自己的反击,根据法医鉴定,仅造成死者周某轻伤,周某死亡,是其酒后冠心病发作引起的。
因而自己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死者周某家属一方则认为,李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只判7年,处罚太轻,民事赔偿方面,3万元也太少,应该赔偿其96万元。
二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周某作为成年人,在自己患有冠心病的情况下,大量饮酒,后又与男子李某发生争执和冲突,引起冠心病发作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同时,死者周某事在发时,手持木棒从背后袭击男子李某头部,不计后果,其行为,极易造成男子李某重伤,甚至死亡,在此情形下,男子李某夺下木棒还击,仅造成死者轻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经法医鉴定,周某的死亡,原因是其酒后冠心病发作,不是男子李某的还击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李某的行为,依法属正当防卫。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男子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看法】
根据法医鉴定结论看,其死于自身疾病,即冠心病发作而亡,不是李某的还击行为。
刑事诉讼,事关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杀予夺,因此,其对证据和程序要求,十分严格,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死者周某的死亡原因,是本案正确定性的关键,极其重要。
法医鉴定结论表明,周某的死亡,是因酒后外力作用,导致冠心病发作,引起死亡。
因此,本案死者周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引发。
同样根据法医鉴定结论表明,男子李某的还击行为,仅造成死者周某轻伤的后果,从证据上看,死者周某的死亡,不是男子李某造成的。
正当防卫的度,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使其再无侵害能力。
对此,两高一部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不法侵害,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首先,本案中,死者周某因骚扰、调戏男子李某的女友,双方发生争执后,又手持木棒从背后袭击男子李某头部,这种不计后果的伤害行为,极可能造成男子李某重伤,甚至死亡,这种此情形下,男子李某在感受到死亡威胁时,奋力夺下木棒还击,最后仅造成死者周某轻伤,充分说明男子李某出手是有节制的,同时在死者周某倒地不起,丧失继续侵害能力后,他也随之罢手了。
这一切,充分说明,男子李某的反击行为,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
其次,本案男子李某,依法存在无限防卫情形,有权实施无限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我们俗称的“无限防卫权”,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很明显,本案死者周某手持木棒,袭击男子李某头部要害部位,极可能造成其重伤或者死亡,男子李某在面对这种严重的暴力侵害时,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具有无限防卫权。
据此,根据以上规定,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周某重伤或者死亡,男子李某也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死者邱某存在两个不法侵害行为,即性骚扰李某的女朋友和袭击李某。
对于其前一个行为,男子李某为保护自己的女朋友陈某,对周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李某在言语劝阻无效后,与周某发生争执,将其推倒在地后离开,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
对于其后一个行为,属严重暴力侵害,男子李某依法享有无限正当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人周某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男子李某的行为,被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为正当防卫后,死者周某家属的经济损失,男子李某没有法律义务承担。
正当防卫,是法律和道德鼓励认可的,是法律提倡的合法行为,也是社会和道德所鼓励的行为。
“法不能向不法者止步!”,那种“我死我有理”,不管有理无理,借死人索赔闹事的不良做法,正被法律抛弃,渐行渐远!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来源:周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