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电动车”违规,被扣除小车驾驶证24分,张某不服......
“一共12分,你扣我24分?”陕西延安,张某驾驶“电动车”违规,被扣除小车驾驶证24分,张某不服,将交警告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延安市延川县法院)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张某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一直没有上牌。案发当天,张某路过一岔口时,与拐弯行使的老薛相撞,双方因为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便只能经公处理。
执勤交警到来后,调取了案发时的监控,并对两辆电动车进行了非机属性鉴定,经鉴定,两辆电动车均属于轻便摩托车,为机动车范畴。
而通过查询两人的信息发现,张某具有C1驾驶证,老薛具有摩托车驾驶证。
最终,交警认定老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老薛罚款700元,张某罚款1200元,扣除C1驾驶证24分。
面对处罚结果,张某不服,便一纸诉状将交警告到了法院,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无疑,张某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张某虽然系被处罚的一方,但只要在法庭上,就和交警的法律地位相同,要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本案中,事发的岔路口没有交通指示灯,所以要遵循拐弯让直行的规定,老薛没有让直行的张某,所以老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这一点双方都无争议。
而双方的主要争议点主要在三个方面,张某认为:
其一,既然认定自己是无证驾驶,为何又要扣除自己的驾驶证分数?这不是前后互相矛盾吗?
其二,驾驶证分数一共12分,何来24分之说,交警队的处罚明显不当。
其三,自己一个违法行为,交警队却对自己下达了两个违法通知,既罚款1200元,又扣除驾驶证分数12分,明显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从表面来看,张某的三个疑问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除扣留车辆外,一次性扣除12分,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记12分。
本案中,张某持有C1驾驶证,是不能驾驶摩托车的,所以张某存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行为,另外,由于张某的超标电动车未悬挂号牌,所以张某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两种违法行为的,分别作出处罚,作出处罚后合并在执行。
本案中,由于张某的两个违法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所以应当合并执行,公安机关最终给予罚款1200元,扣分24分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虽然多数人的印象是驾驶证只有12分,所以最多只能扣除12分,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被扣除12分后,如果继续驾驶车辆,就可能出现扣除24分、36分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也就是说,被扣除24分后,不仅要像扣除12分一样参加科目一考试,还要重新参加科目三考试,只有这样才能上路行使。
所以可以看出,张某认为驾驶证只有12分,只能扣除12分的想法是错误的。
至于张某提出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交警的处罚依据不是同一个事实,也不是同一个依据,所以并没有这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综上,交警的处罚是无误的。
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现,虽然张某的违法行为确实应当得到处罚,但交警在处罚过程中,却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处理的,应该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或者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本案中,交警系现场查获张某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最多也就是3日,可是交警32天后才作出决定,是明显的程序违法,所以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交警的程序违法,撤销了对张某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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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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