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 任何人均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法律人2023-07-04 12:30:051阅
3月30日召开的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条例(修订)》明确规定,对于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均有权对犬只采取紧急必要处置措施。
《条例(修订)》规定,石家庄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外地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携犬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养犬证明,所携犬只的品种和标准应当符合本市规定;停留时间预计超出一个月的,应当到停留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犬只临时登记。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停留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如果违反以上两条规定,养犬人将被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如有违反,养犬人将被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点管理区城区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未对犬只产生的粪便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十元罚款。
《条例(修订)》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宾馆、饭店、招待所、餐饮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候车(机)室,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烈士陵园、公墓等纪念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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