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将是娱乐,不是赌博,凭什么拘留我?”法院:撤销
陈某为联络感情,组局邀约三名朋友,一起到某棋牌室打麻将。约定规则为少量带彩,每局结算后,由赢家支付5元钱的棋牌室茶水费用。
事发当天,陈某等四人在该棋牌室玩了大约2个小时,遇上公安机关检查,被当场查获,现场共收缴赌资750元,同时查明,陈某当天共输了275元。
随后,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属于“参与赌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事后,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提出的主要理由为:
1、他是和朋友之间为了增进友谊、消磨时间而进行的打麻将活动,属娱乐活动,不构成赌博;
2、他和朋友之间的打麻将活动,虽然具有带彩性质,存在少量金钱输赢,但这是四人共同约定的棋牌室茶水费支付方式,同时输赢较小,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为赌博。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了答辩:
1、根据现场查获情况表明,陈某等四人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750元,其中陈某输了275元,平均赌资100以上,达到了当地公安机关“赌资较大”的认定标准;
2、没有证据表明,陈某等人之间,属亲属、朋友关系,同时,即使是亲属、朋友之间,法律也没有规定不能认定为赌博;
3、陈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但是,本案陈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即可,处以“拘留”,属处罚不当。
最后,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少有的以“处罚过重、处罚种类适用不当”为由,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例。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应遵守“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陈某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带有金钱输赢的赌博,经公安机关查获,赌资750元,个人输赢达到了275元,符合当地公安机关对赌博“赌资较大”的规定,构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另外,是否属“赌博”、是否应当给予处罚,公安部也有明确规定。
公安部于2005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对于带有少量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行为查处。”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区分是“娱乐”,还是“赌博”,关键点为,是否是“亲属”之间和“赌资大小”。
本案中,很明显,一方面,陈某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是“亲属”。
另外一个方面,“赌资大小”,750元,已经达到了当地“赌资较大”的规定,其行为,符合“赌博”的认定条件。
因此,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
对于参与赌博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批评教育、警告或者罚款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
本案中,陈某实施的,是在朋友之间进行的,输赢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极小的一般违法行为,对其采取罚款的处罚即可,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属处罚过重,明显不当。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法治、依法行政,是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法治背景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勇敢地对行政机关说“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在依法治国、法治的前提下,这是行得通的,本案是最好的证明。
当然,对于本案来说,赌博害人害己,危害性极大,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赌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赌博,也是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应当珍惜生活,远离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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