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拿“粉丝”当“韭菜”?看法律怎么管
“推荐一位老朋友,他跟踪了两只5G概念强势牛股,分享给兄弟们,需要的加微信。”
对财经大V的一些粉丝们来说,上面这句话恐怕不陌生,但如果听信了,也许就会由“粉丝”变成“韭菜”。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假广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对徐某提起公诉。据媒体披露,徐某就是在某平台坐拥400余万粉丝的私募财经大V。目前,其旗下私募产品已经全部清算。
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大V、网红在自己的平台上发广告或以其他方式“带货”,由此导致粉丝权益受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不久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查处一起虚假宣传案,一位粉丝量超200万的网红在销售某产品时,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等方面作出了虚假宣传,最终被罚款35万元。
网红大V发广告、“带货”都无可厚非,但是不能随意为之,否则,可能会“引火烧身”。网红大V发广告都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应该如何规范?粉丝如何避免上当受骗?又该如何维权?《法治日报》记者邀请一线刑事法官和检察官,对相关问题进行详解。
对话嘉宾
李峰鑫 江西省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史洪举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问:很多情况下,粉丝权益受损是因为受到虚假广告影响。大V发虚假广告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史洪举: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从刑法上说,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即可构成此罪。
根据刑法,犯此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量刑较轻,但不代表相关行为人可以轻易逃避处罚。如果行为人明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而依然帮助其广告的,以共犯论处。有关司法解释也明文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问:除了虚假广告罪外,大V在发广告、“带货”时还可能涉嫌构成哪些犯罪?
史洪举:从刑法上说,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
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譬如,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账户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资金,而依然办理银行卡、U盾、手机卡租售给犯罪分子使用,或者明知他人的微信、银行账户涉嫌流转网络犯罪活动资金而被封控,却提供技术手段帮其解封的行为,都可能触犯该罪。
如果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而经营国家专卖、专营物品或从事特许活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李峰鑫:大V推广的链接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如果链接到赌博网站,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问:大V做广告、“带货”要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史洪举:一些主播和财经大V显然不能止于“拿钱发链接”,而应对其所推荐的商品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大V带货、引流的行为完全符合替商家宣传商品并因此获利等要件,依然属于代言人或推荐人。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领域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问:粉丝(投资者)应该如何避免上当受骗?
李峰鑫:首先要避免盲目崇拜。特别是对于投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要清楚,投资圈没有救世主、也没有预言家,但一定不乏吸血鬼和阴谋家,一些所谓“专家”成功的背后是“幸存者偏差”以及“抬轿子”的手法。
其次要注意甄别。还以投资行为为例,一些虚构的如境外股票交易平台、股票虚拟盘类诈骗时有发生,投资者一定要甄别相关平台是否合规合法,不能因为崇拜代言人就盲信盲从,忽略风险。
其三是要及时维权,当发现交易平台、交易软件不合法,或者发觉自己被诈骗时,一定要及时止损、及时报警,最大程度挽回个人损失,不能有任何的侥幸心理。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并非一句空话,事关个人财产权益,投资者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
问:粉丝(投资者或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时应该如何维权?
李峰鑫:作为投资者,面对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救济方式:如果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称述、欺诈发行等原因导致权益受损的,可以通过证券集体诉讼来维护权益;如果有委托投资合同或者合作协议,而对方存在欺诈等违约行为的,则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史洪举:投资者受到相关损失的,如果是通过正规的证券公司、理财平台进行投资的话,那么可依照证券法规定,请求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行为人或者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如果相关理财平台是未经批准而成立的“山寨公司”,公安机关已经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话,那么投资者可到公安部门报案并登记损失情况,由审理该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相关行为人承担退赔责任。
对于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来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广告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短评
大V等公众人物在享受粉丝追捧的同时,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作为公众人物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对所要代言推广的商品或服务担负起审查之责,这既是对粉丝负责任,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身为公众人物,大V应以身作则,为粉丝树立榜样。如果看到有利可图,就把道德法律抛在脑后,嘴上拿粉丝当亲人,心里视粉丝为韭菜,打着“一起赚钱”的旗号把粉丝往沟里带,甚至不惜违法违规,那必然是自毁形象、自断前程。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