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辅警扫黄时,竟两次强奸拉客女!
云南一辅警扫黄时,竟两次强奸拉客女!法院判了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一名辅警,治安巡逻扫黄查案时,竟色胆包天执法犯法,两次强奸拉客女子,最终被当地法院终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这起案例,令人唏嘘。
辅警扫黄时趁机胁迫强奸
2020年4月5日,在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入职才一年的24岁辅警刘某,与同为辅警的丁某在红塔区凤凰街道大常井周围巡逻执法。当晚8时许,丁某在大常井16栋抓获一名涉嫌拉客卖淫的女子卯某,后将卯某交由刘某处理。
刘某将卯某带到公安巡逻岗亭进行身份核实,并将卯某留置于岗亭,暂扣了其手机和包包。期间,刘某警告卯某称,如果不配合工作将被关押几日。
当日深夜11时30分许,刘某和丁某将卯某带回她的租住房间内,开展现场指认、拍照、搜查等取证工作,后刘某一直将卯某留置在身边,参与其他案件的处置。
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又单独将卯某带回她租住的房间,对其进行训诫、询问,之后用双手按着卯某双肩,将其按倒在床上。卯某因害怕被处罚,按刘某的要求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不久,刘某再次要求卯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结束后,刘某退还其手机和包包。
4月6日凌晨4时许,卯某拨打电话报警称,其被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强奸。
被判四年不服上诉遭驳回
案发第二天,刘某就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去年4月17日,刘某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强奸罪。去年9月29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刘某以查缉卖淫的名义,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刘某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刘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刘某辩称: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当时的情况不符,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且原判量刑过重,于是提起上诉。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上诉人刘某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机关收集的在案证据合法有效,本案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证实。刘某供述前后矛盾,所作辩解缺乏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原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处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故对其所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玉溪中院去年12月29日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本案事实清楚,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岁辅警伙敲诈多名卖淫女并实施强奸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1998年出生的男子谭某某是江西赣州市公安局下属某大队辅警。检察机关指控称,2020年3月,谭某某和杨某某等3人经商议后决定利用卖淫女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心理,由一人充当嫖客将卖淫女约到宾馆房间内发生性交易,另外三人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嫖的方式向卖淫女勒索钱财,为作案,谭某某提供了制式警服、配备单警装备等警用物品。
2020年4月5日晚,谭某某等4人按照计划至赣州市章贡区。由刘某某充当嫖客在赣州市章贡区某酒店房间与卖淫女刘某某发生性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谭某某身穿便装,杨某、杨某某二人身着制式警服、配备单警装备等警用物品,冒充警察至房间查处性交易。
在四人配合下,卖淫女刘某某承认卖淫,由谭某某独自留在房间和刘某某谈如何处理卖淫一事,并暗示刘某某可以“私了”,刘某某因为害怕被处理便通过微信扫码向杨某某支付人民币8000元。
当刘某某正准备离开房间时,因谭某某性起,强行将刘某某推倒在床,并强行脱去刘某某的衣服,刘某某因害怕反抗会导致谭某某因卖淫一事对其进行处罚,被迫与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当晚至次日凌晨,谭某某等人又用同样的手法敲诈了另外两名卖淫女共计17000元。
起诉书显示,2020年4月10日,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章贡公安分局某大队某卡点内将谭某某抓获。其他3名嫌疑人也先后落网。
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谭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显示,检察院已对谭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备受社会关注的英德辅警强奸、勒索“失足女”案前日在英德市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三被告人谢某、徐某、范某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三辅警携手铐前往
性侵后勒索1500元
据悉,本案被告人谢某、徐某、范某均是英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辅警队员,谢某、徐某均为90后,年龄最大的范某生于1989年,案发时不满25岁。今年7月,谢某经人介绍,以微信方式与昵称为“英”的女被害人李某英互加为“朋友”。8月10日,谢某通过微信与李某英交谈商定后,与同事徐某一起到英德市一小区的出租屋内先后与李某英进行了性交易。
8月14日晚,谢某、徐某、范某分别穿着短袖警用训练服、辅警夏装执勤服,携带一副警用手铐到李某英租住的出租屋,声称其三人是派出所工作人员来打击卖淫嫖娼活动。以此恫吓、威逼李某英轮流与三人发生性行为,并以收取保护费的形式索取了李某英1500元。事后三人各分得500元。
强奸和敲诈勒索罪
十年六个月是轻判
英德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徐某、范某利用派出所工作人员身份,故意制造打击卖淫嫖娼气氛,威胁、恫吓曾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李某英,违背李某英的意志轮流与李某英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对曾从事卖淫活动的李某英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李某英不敢反抗而屈从,并且在同一地点、较短的时间内,先后实施了奸淫,应认定为轮奸。另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派出所工作人员身份,使用要挟的方法向李某英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两罪并罚。
鉴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案
辅警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审判长黄秀添表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中三被告人虽不是正式在编警察,但是在辅助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抓捕犯罪分子等工作中具执行公务性质,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身着制服、携带手铐,目的就是为了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时,三被告人在言语中有意表露自己是派出所工作人员。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形。
另外,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没有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被告人,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重案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