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检举男友一家贪腐的女子,两年后自己反被法院判了3年
富二代千金与官二代男友相恋七年,结婚前夕发现男友已婚。为了报复男友不惜牺牲自己,多次申诉最终让贪污大案公布于众。
外人看来幸福感爆棚的情侣二人,随着一个巴掌声的响起,男方黄某接着拳脚相加把女方打的鼻青脸肿,这不是黄某第一次动手打女友王某了。
王某时时刻刻都在忍耐,男友如此的暴力都忍受下来了,男友却直接
提出了分手,王某再也忍不了了,就殴打自己的事报了警。
但听到男方的信息是已婚,人直接懵了,不仅伤痛上的痛苦,更是内心上的悲痛。
联想到了在这之前只要一谈到结婚的事,男方黄某不是回避就是生气,王某不断地抱怨男友黄某对婚姻的事不上心。
最后一次争吵中,男友黄某也不以为然说过,我是不想结婚的,不然我们就结束吧,你以后不要来纠缠我。
但女方心里想着两人在一起过了都七年了,况且男方经济条件很不错,不想就此结束,但在到了警察局的这一刻,一切都明白了,于是决定揭发男友黄某的各种恶劣行迹。
主人公男主黄某是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的儿子。
虽然黄某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和黄某在一起的七年中,因为官二代这个背景,他向王某展示过古董字画和名下十余不动产。
女方对黄某及其父亲的贪污受贿行为也有一定了解,毕竟黄某只是一个普通公务员,仅凭他父亲的工资是完全不能拥有这么多资产的。
让王某有了充足的检举证据。
于是王某四处搜集证据,然而在投递至扬州市警局、检察院后仿佛石沉大海,甚至她开始受到骚扰与恐吓。
这让她意识到当地各部门沆瀣一气,只有到中央去才能将黄某父子的犯罪行为公之于众。
终于在她的不懈努力下,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与调查,贪污受贿的父子俩终于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但是当此案件完全清算完毕后,王某也因为参与黄某公司套现一千多万获刑三年。
黄某这种渣男确实令人唾弃,而且还对女人大打出手,更是令人气愤,王某的检举行为也是终于在理智中寻找到了光明,假如在一起后生活也不敢设想。
一、黄某父子共同构成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将法条与此案结合,我们可以得出:
首先黄父身为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在最高院对其进行调查的时候黄某通过其职务便利以虚报个人发票等手段套现公款金额高达43.711万元,足以达到构成贪污罪所需的金额。
而黄某在父亲的贪污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应以共犯论处。
二、黄父构成受贿罪
根据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黄父身为扬州市国资委主任,想要利用他的权力获得职务便利的人数不胜数。
黄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收受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共计294.9214万元,构成受贿罪的加重法定刑。
综上所述,黄某父子数个行为触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黄父行为最终被扬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黄某由于情节较轻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是非常合理的。
三、不过我们需要清楚的是仅凭黄氏父子二人是不能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的
黄某对女友王某的殴打即使闹到警察局也不了了之,甚至连行政处罚都没有。
王某在搜集整理完证据后送到杭州市公检法机关后却石沉大海,在上访过程中被人各种阻挠困难重重。这些事情的背后都逃不过杭州市公检法机关相关人员的暗中串通。
根据《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及此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面对王某的举报时,不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权对黄某父子展开调查。
让“黄氏毒虫”继续寄生在杭州市,造成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已经满足了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基本条件。
所以对相关涉案人员也应该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此案中值得一提的是正是王某本人亲自整理提交的证据才让相关部门得以发现王某所参与的非法套现行为。
想必王某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也已经意识到如果黄某父子罪行被揭发,自己也必定会被涉及。
但是她依旧选择走上这条道路,可能是因为七年的情伤以及黄某仗“父”欺人等复杂因素的交织。
不过她也间接为国家工作队伍纯洁性的建设做出了贡献,也算是造福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