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碰上粗心女司机,命丧车轮!家属索赔100万,法院:驳回
“他自己碰瓷被撞死了!他就是活该!”
激烈的争吵爆发在司机丁某和碰瓷者李某的家属之间。原来李某在碰瓷过程中意外身亡,其家属要求司机丁某赔100万元。
丁某却口口声声说自己是清白的,拒绝赔钱。这个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法院又会咋判呢?
沈阳的晚高峰经常拥堵至极,丁某开车下班的路上一看车山车海,一时半会儿也到不了家,索性拿出手机悠哉的刷起了短视频。
直到听到后面汽车尖锐的鸣笛声音。丁某才发现道路通了,随即急忙启动车子。
却没想到再次启动车的时候居然压到了一个女人!
害怕的丁某急忙拨打了120,可是女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了。
她怎么跑到我车底下的?
百思不得其解的丁某和警察调取了监控,发现女子在丁某的车后弯着腰前进,故意避开丁某的视线,紧接着拿着一瓶可乐洒到了丁某的车上。
扶着自己的右腿,喊叫后躺在丁某的车轮之下。
经调查,该女子名叫李某,是一名专业的碰瓷人员,参与过众多起碰瓷事件,但一直没有受过损伤。而此次丁某将李某碾压致死,实属预料之外。
尽管如此,李某的家人无法接受亲人离世,因此将司机丁某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向丁某索赔100万元。
丁某虽然对李某的死亡感到万分愧疚,但错不在己,她无法做出赔偿。
警察经过录像、行车记录仪及周围人的口供等一系列证据搜集,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丁某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李某的死亡是李某的个人行为应由李某负全责。
法院根据此调查结果,同时也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要求。最后判处司机丁某无罪,且不需要对李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一、碰瓷人员在碰瓷过程中受伤,到底需要谁负责?
碰瓷人员在碰瓷的过程中受伤。具体负责人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碰瓷人员受到的伤害是由其他方造成的。
根据刑法中的故意伤害他人罪:对受害人的不同程度的受伤,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若此案件中丁某在知道李某躺在自己车下后仍发动车辆,最终导致李某死亡,那么司机则涉及到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罪。
按规定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其次,如果碰瓷人员受到了伤害是由自己本人或碰瓷方造成的,应由自己负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碰瓷本身属于敲诈行为。敲诈行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则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量罪行。
碰瓷行为的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被法律所允许。若嫌疑人以碰瓷达到敲诈他人的目的,则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
我国法律关于敲诈勒索的规定:根据敲诈金额、其情节的严重性对碰瓷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巨大严重后果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敲诈勒索本身属于不义之财。
本案中李某的碰瓷行为终究也是利用了他人对自己的同理心,基于他人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对方对自己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该行为不论从方面还是道德方面都并不提倡。
二、司机玩手机不看路也有错,为何法院判处丁某无罪,且不需赔偿?
本案中丁某在遇到交通堵塞时停车熄火、玩手机的行为。虽然不符合道德标准,但法律仅禁止驾驶时的玩手机行为,没有对在停车等待期间玩手机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也并没有相关条令对其行为进行限制。因此丁某并不触犯法律。因此李某家属对于李某所求的赔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处丁某无需赔偿。
并且在发现李某受伤后后,丁某主动报案。对李某进行第一时间救治,警察认为丁某的行为是积极主动的,并无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如何解释李某需要对自己的死亡负全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若该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所导致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丁某的视野死角范围内偷偷躺在丁某的车轮下,导致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启动,造成李某的死亡。
因此可以断定李某的死亡是由自己故意碰撞机动车所导致的。
李某作为主动的一方,在意识清醒并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情况下,自觉主动的走到李某的车辆下。
她在充分意识到会产生事故损失的前提下,为了得到赔偿,依然做出碰瓷举动,此举动属于民法上的自愿风险。
因此李某的死亡应由自己负全部责任。
李某的碰瓷行为,显然将自己的生命安全的地位至于金钱的诱惑之下。
最后身亡,也算是自作自受。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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