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一文读懂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近日,
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引发关注。
婚前男方母亲全资买下婚房,
婚后登记时男方加上了女方名字。
离婚时,
女方要求房产均分。
法院审理认为,
房子登记在二人名下,
系夫妻共同财产,
但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遂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
男方支付女方房屋价值25%的补偿。
离婚纠纷中,
涉及财产分割尤其是房产分割的
案件已不鲜见。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你家的房子到底有没有你一半?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整
带来专业解读!
婚前买房,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买房,可从房屋出资来源角度分为:一方全额出资、双方全额出资、父母出资等情形。
1、一方全额出资
(1)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2)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登记结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未登记结婚,房屋登记行为可视为出资方对对方的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婚前个人出资买房、婚后加另一半名字的情形,加名并不意味着产权就可以对半分,真正影响房产份额分割的因素,双方应在诉讼中积极举证。特别是婚后加名的一方,对房屋财产所做的贡献(例如婚后共同装修房屋或偿还房屋贷款的数额)、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等才是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
(3)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多数情况下,该情形是以结婚为目的,若双方办理了结婚,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出资一方全额出资的情况,酌情对出资方多分;若双方未登记结婚,房屋登记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双方登记结婚,既然未登记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登记方应返还房产或购房款,就返还份额问题,部分法院会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对房屋贡献情况、子女生育情况、未结婚原因等,酌情确定返还份额。
2、双方全额出资
(1)登记结婚前,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登记结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未登记结婚,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通常是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予以分割,若未区分份额,通常是参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登记结婚前,房屋由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构成借贷关系;二是认为构成赠与关系;三是认为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结合不同的案件情况予以区分。
3、父母出资
(1)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4)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都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对于该情形,由于既包含婚前“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部分,又包含婚后“夫妻共有”部分,因而法院在酌情确定夫妻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时,理应考虑婚前父母出资的比例。
婚后买房,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买房,也可从房屋出资来源角度分为:一方全额出资、夫妻双方出资、父母出资等情形。
1、一方全额出资
结婚登记后,一方以婚前资产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时,房屋属于该出资方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出资
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出资,无论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出资
登记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或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男子婚前全款买房离婚妻子获赔25%”案件为例,该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婚前男方母亲为自己儿子全资购买,但男方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加名的行为,应视为对女方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女方获得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作者|罗聪冉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