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说法|货车司机遭遇追尾 被自驾车辆碰撞身亡 能否作为第三者获得本车保险赔偿?
购买车辆投保时必须办理交强险,很多车主还会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排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有针对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如果给车投保的车主自身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不测,是否能作为第三者获得保险赔偿?近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2022年8月3日晚上十点多,张某(化姓)将驾驶的小型货车停放在高速应急车道上,几分钟后,刘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追尾撞上张某的小型货车,导致张某车辆前移撞上站在车头的张某,造成张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众人对赔偿问题协商不下,张某家属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及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
法庭上,死者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赔偿诉求意见最大,其认为张某是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所有人即属于被保险人。交强险只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张某是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第三者的情形,张某在本次事故发生前系本车的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其在驾驶过程中虽然暂时离开车辆,但并未将车辆交于他人掌控,仍然履行着驾驶员的职责,因此其身份仍然属于车上人员,并未转化为第三者,其主张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负责赔偿。我国现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均明确规定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该条款是对第三者的范围的明确,既不存在理解上的争议也不属于免责条款。本案中,张某系小货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确认张某的身份在此次事故中为小货车驾驶员,虽发生事故时张某在车外但不能因其在车外就单纯的认定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故原告主张死者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认定刘某应对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 70%赔偿责任;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向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18万元,已支付的予以抵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的判决已经尘埃落定,逝者已矣,但留下的教训却是沉痛的,该案承办法官马丽提醒,高速上的二次事故常常发生在人员未撤离的情况,在高速上随意走动,或者下车检查车况的过程,被后方车辆追尾撞伤。若在高速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要牢记的是九字口诀,发生事故后,“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这样做可以最大程度保证自身的安全。另外,在行驶过程中,一定要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便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足够的时间和距离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