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了,算不算工伤?” 法院:用人单位担责
“你自己上厕所不小心摔倒的,与我公司无关,应该由你自己承担责任”“因为你们没有铺防滑垫导致我摔倒了,由你们赔偿”。
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马口人民法庭受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开庭现场,双方当事人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2022年4月,原告李某经人介绍在被告某服饰公司务工。2022年6月18日中午,李某在单位务工时中途入厕,因卫生间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左髌骨骨折,住院治疗19天。事故发生后,李某向该公司索赔72000余元,该公司认为,应由自己负责,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矛盾突出,未调解成功。2023年4月18日开庭时,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前期垫付的医疗费20000余元,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为了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采用了庭后分开调解的模式,多番耐心劝导,释法明理,并向当事人释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适用情形,被告作为用人单位,雇员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原告在地面湿滑的卫生间没有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也有部分责任。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均意识到自身都应承当相应责任,最终决定各退一步,达成合意,公司同意赔偿李某部分损失,支付赔偿款38313元,李某予以接受,双方纠纷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讯员 张颖 涂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