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说法|疫情期间保险顺延车辆发生事故,交强险要怎么赔?
由于疫情突发,车主汪某不能续保,就在保单自动延长一个月期间,他的车发生车祸致人受伤。而受害人提起诉讼后,对交强险是按旧规12.2万元理赔,还是按新规20万理赔,双方争执不一。近日,这起社会关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湖北枣阳、襄阳两级法院审理后有了最终定论。
2020年7月24日,汪某的小轿车保险到期,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续保。当年8月17日,汪某驾驶该小轿车在枣阳市七方镇与赵某英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相撞,致赵某英四处十级伤残,两车受损。该事故经枣阳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英、汪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英先后在枣阳、武汉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23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双方意见不一,2022年5月31日,赵某英将汪某及某联合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1万余元,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按新标准20万元计算。而保险公司则要求交强险按老标准12.2万元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赵某英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赵某英损失应由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汪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汪某的赔偿承担保险责任。同时,由于该保险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新保险政策实施之日)以前,故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为12.2万元。
据此,该案经枣阳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核定原告的各项赔偿金为515471.33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赵某英各项损失317885.67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9月19日,而汪某车辆保单自动延长一个月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仍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时间是2020年9月19日,且《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照原责任限额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9月19日前,应该按照原责任限额执行,不应适用新的责任限额。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交强险到期后一定要及时续保,切莫存在侥幸或疏忽大意的心态,以免临时因时间、手续等因素的延误导致车险“脱保”,造成您的安全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失!
(通讯员: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