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迷冲入赛场拥抱梅西被抓,地铁“偷拍”至今无果,谁才是乌龙?
“乌龙”这个词火了!6月15日,北京一场球赛正在进行,一位小伙子突然跳入场中,飞速直奔梅西身边,然后和梅西来了一个意味深长的拥抱。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梅西微笑着张开双臂表示了接受。随后,小伙子被抬出场外。于是,梅西遭遇乌龙又上了热搜。
无独有偶!近日,成都地铁一男子被指偷拍同乘女子,引发了网络热议。于是乎,很多人称其为一起“乌龙”事件。两名年轻女子乘车时,发现对面男子的鞋子居然冒绿光。于是,他被质疑在鞋子上安装摄像头偷拍,并且遭遇了一系列不公允的对待。
经过初步查验,并未发现有类似设备,男子被要求光脚站着。男子挪了一下脚,女子居然质疑他要毁灭证据。在等待警察的时候,年龄较小的女孩给朋友发语音微信,讲述了地铁上的遭遇, “给你们吃个瓜……”
警方得出的结论是,男子的鞋子之所以发光,是广告牌经金属反射的缘故。男子认为女子的道歉没有诚意,并没有原谅她们,而是选择搜集证据去起诉。对于男子的诉求,地铁方也表示会全力支持男子依法解决此事。
“乌龙”这个词在广东使用的频率较高,可是并非人人都知道其含义。认错女朋友,被别人嘲笑太乌龙;酒驾被查追打交警,被戏称为乌龙;把洗碗水当茶水喝掉,自然难免被称乌龙。只要遇到奇怪的事,人们都喜欢把它和乌龙扯在一起。
查询百度发现, “乌龙”一词起源于球类比赛。一般是指球员因为粗心大意,误将球射进自己一方的球门,从而给对方加分的情形。其实, “乌龙”的含义并不能简单地定义为稀里糊涂犯了错,而应是犯了常人不应犯的低级错误,从而引发闹剧。
2015年,土耳其发生了一起闹剧。叙利亚北部被空袭,土库曼人的遭遇刺激了土耳其的愤青们。 “亲人”被欺负,岂能袖手旁观?他们带上臭鸡蛋和烂菜叶等“武器”去砸俄罗斯大使馆,结果荷兰大使馆躺枪了。因为两家距离不远,而且俄罗斯和荷兰国旗有点相似。
羞辱俄罗斯荷兰倒霉,绝对够得上“乌龙”了。这么大的事件,可不是去羞辱情敌这么简单。这帮愣头青,居然能把两国的国旗认错,这是犯了一个何其低级的错误啊?更为要命的是,这次乌龙给整个世界留下了笑柄。
“乌龙”虽好,岂可乱用?那么,如何正确理解成都被误偷拍一事呢?
成都地铁“偷拍”可以说是一起乌龙事件,但仅限于事情的起初。因为女子的神经过于紧张,所以对于反光这一现象没能正确识别,而是错误把男子当成了“偷拍”者,这当然可以说是具有一定的“乌龙”色彩。
据涉事男子称,在事情没有查清的时候,年龄较小女子就开始和朋友分享所谓的大瓜。在地铁上被诬指为偷拍者后,有围观群众开始拿出手机拍摄,不排除有人拍照后上传网络,宣称自己是“偷拍者”,否则当时网路上的消息又是哪里来的呢?
对于之前两位女子的错误认知导致的闹剧,我们可以称之为“乌龙”。后来,她在并无证据证明男子偷拍时,就热情的和朋友分享“大瓜”,这个行为就不宜界定为“乌龙”了。围观群众也一样,之前误认可以,但不能随意指责他人是偷拍者。
“乌龙”一词,系指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认知缺陷而发生的闹剧。它只适用于因为马虎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错误结果,故意而为之则超出了过失的范畴。女孩后面的行为显然不是过失,而是故意而为之,因此不能定义为“乌龙”。
但从整个事件来说,它的确是一起由于“乌龙”而引发的事件。如果侧重于考虑事件起因,称之为“乌龙事件”并无太大不妥。如果是区分前后不同性质的话,前面是“乌龙”,后面则涉嫌违法。在不同的语境下,正确使用“乌龙”才不会引发歧义。
那么,对于街拍这类公共场合的拍摄行为,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呢?
1、在街上或者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是否可以拍摄他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新闻媒体基于报道需要等几种合理使用情形,未经他人许可不得拍摄。拍摄并不限于他人私密部位,而是包括形体的全部。
2、遇到偷拍或者街拍,能否强行查看对方拍摄设备并删除呢?
如果遇到街拍或者偷拍,被侵权人可以向对方提出查看的要求。即使在对方手机里发现了自己的照片,而其又不愿自行删除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并无权强制将其删除。因为被侵权人和侵权人作为自然人,都没有执法权,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全力,此时应当向公权力机关求助。
有心理阴影的女性,在特定环境下容易疑神疑鬼,这都能理解。但不能为了维护假想的权益,先入为主公然指责别人偷拍,企图从精神上先摧垮对方。这样做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它不仅不利于事情解决,还容易污名化好人并挑起矛盾,从而将维权变为违法。
有人说,和小伙强闯赛场拥抱梅西相比,地铁“偷拍”才是一场乌龙。小伙子拥抱了一下梅西立刻就被拘留了,然而地铁“偷拍”事件过去这么久了,至今却仍然没有结果。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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