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男子偷拍露馅,网友:女硕士没错,蹲地上的大叔就是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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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四川成都的女生董某遭遇了又惊又羞的一幕。
当时,她独自一人乘坐地铁。她对面坐着一位大叔,在低着头看手机。不一会儿,大叔旁边的女孩在手机上打了一串字符,然后悄悄给董某看。董某读完后,瞬间明白了一切。原来,大叔正在偷拍自己。
于是,她掏出手机地冲上前去拍了大叔手机上的图片。然后理直气壮地对着粉色衬衣大叔说:“你把照片删掉,把拍我们的照片删了。”大叔也没有做任何争辩,淡定地删除了手机上的照片。(内容来源:九派新闻)
网友评论截图
此事发生后,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说道,女研究生没有看错,蹲在地上所谓的大叔就是偷拍惯犯。
也有人认为,又不是拍隐私部位,拍个正面照片,犯那条法律了?宇航员拍张地球全景图,侵犯了60亿人的肖像权?#成都头条榜#
还有人认为,董同学不是也拍了人家吗?人家大叔还删除了,她不仅没删还发网是不是更加恶劣呢?为何女的拍男的可以,男的拍女的就不行呢?性别歧视吗?
对于女研究生没错这个说法,刚哥是不赞成的。虽然都是涉嫌偷拍事件,可是广州地铁大叔是被冤枉的,否则她就不会被腾讯解除实习合同。事实就是事实,不容更改,更不能借题发挥。成都地铁这位大叔如果真是偷拍了女生,她掌握证据后可以报警,这是两码事儿。
至于没有拍摄隐私部位不构成侵权的说法,刚哥也不敢苟同。因为未经他人许可,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下,连非隐私部位都不能随便拍摄,更何况他人身体的隐私部位呢?举轻以明重,这个道理是非常浅显易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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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如果偷拍他人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这种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被侵权人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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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偷拍他人非隐私部位,则只涉嫌构成民事侵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新闻媒体基于报道需要,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或者国家机关为特定事务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等情形外,偷拍或者传播他人照片都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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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某拍摄大叔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
如果大叔确实是在偷拍董某,且已经形成了照片在手机里,那么董某反手拍摄大叔手机是合法的。董某的行为在民法上叫作自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它指的是指民事主体在遭遇侵害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自助行为,从而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本案中,如果董某不及时采取措施,证据可能就会被毁灭,从而无法实现维权的目的。弄不好被倒打一耙的话,那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哪。当然,对于董某在事后并未报警,也未删除照片而选择网络曝光的事情,则应另当别论。
女孩子出门在外,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但也无需太过于神经质。骑白马的不一定是妖怪,也可能是唐僧。蹲在地上浏览手机的大叔,未必是在偷拍偷窥,也可能是肚子痛。这社会上还是好人多,千万不要一棍子把人给打死,那也是断了自己的后路。
四川大学新闻女生的例子,就是很好的前车之鉴。无独有偶,成都地铁两名女孩称一男子鞋面装摄像头偷拍,经过民警调查分析后,发现是是鞋子金属反光造成的误会。虽然女孩说了声“帅哥,对不起”,但是男子何某却不肯接受道歉准备起诉。
当然,生活里的色狼倒也不罕见。建议女孩子们出门尽量穿正装,即使一定要穿裙子,那也要穿长一点能盖过膝盖的裙子,而非迷你裙这种类型。风险一般都是来自外部的,可是也不排除是内部因素引发的,所以合适的装扮和言行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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