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他来偷牛被顶死,凭啥要我赔50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新疆伊犁,农村男子张某,从小不思进取、顽劣成性,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整天游手好闲,混迹于市井乡间。
成年后,张某不务正业、好逸恶劳,并且经常小偷小摸,因为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过1年的有期徒刑。
家住张某隔壁村的男子老李,文化程度不高,老实本分,面朝黄土背朝天地和土地打了大半辈子交道,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农民。
作为一个农民,是没有休息时间的,一年365天,天天都有活干,除了生病爬不起来以外。
作为一个农民,只要你不怕吃苦,就会有吃不完的苦!
靠天吃饭也就罢了,但是当你遇上好年成,风调雨顺大丰收的时候,粮食却不值钱。
当粮食值钱的时候,却又颗粒无收。
老李做了一辈子农民,罪没少受,苦没少吃,但是一年到头,收获所得除了勉强糊口,几乎没有什么结余。
后来年龄大了,干不动重农活了,老李便主要种植蔬菜,挑到镇上去卖,换回自己的一日三餐,生活用度。
老李除了种菜外,家里还养着两头牛,天生善良的老李,对待牛,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尽心尽力的照料着。
案发当天中午,手头紧张的张某,四处游荡,伺机寻找作案目标。
当他来到老李家时,见家里没人,便跳窗进入房间里,四处乱翻。
结果却一无所获。
然而,俗话说“贼不走空”,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张某不甘心。
就在张某暗自感叹,自认倒霉时,他看到了不远处,老李家牛棚里的牛,长得膘肥体壮,值不少钱。
张某不由得心头一喜,快步进入牛棚里,解开绳索,打算将牛牵到镇上卖掉,换钱喝酒。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这头牛由于平常都是老李照顾,非常认生,其面对张某时,非常抵触,拒不配合。
就在张某靠近牛,企图强行牵走它时,突然被顶了两下。
锋利的牛角,当场刺穿了张某的心肺,身受重伤的张某,随即倒地不起,很快便死亡了。
当天老李回家后,不放心牛棚里的的牛,前去查看。
当他走近牛棚时,却发现地上赫然有一个人,直挺挺地躺在牛棚里。
起初,老李以为自己看花了眼,他使劲揉了揉眼睛,然后走近仔细察看,确认是真的后,他大脑一片空白,来不及多想,马上掏出手机,不假思索地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通话结束后,在警察的提醒下,他随后又拨打了120,联系救护车前来。
做完这一切后,老李如同虚脱了一般,一屁股坐在了地上,等待警察和救护车的到来。
很快,警察和医生相继赶到。
经医生检查,男子张某已死亡多时,无抢救的必要。
农户牛棚里惊现不明身份男尸,公安机关自然要立案侦查,弄清死者身份和死亡原因等。
法医经过对尸体的解剖,结合案发现场情况等情况,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了综合分析。
随后,警察很快便查明了张某的身份,并弄清楚了其死因:
案发当天张某到李某家偷牛,发生意外,其被牛角刺穿心肺导致死亡。
最后,公安机关综合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察报告等证据,确定了张某系死于牛角,而非他杀后,撤销了刑事立案。
张某死亡后,其家属悲痛不已,向老李提出了巨额索赔请求。
自然的,遭到了老李的拒绝。
赔偿要求被拒绝后,死者张某的家属并未罢休,他们随后纠集多人上门,对老李纠缠不休。
他们搬到老李家的牛棚里住着不走,同时大声哭喊吵闹。
老李无奈,只得报警。
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劝说无效后,强行责令他们搬走了。
不久,张某家属又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老李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0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张某系涉嫌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牛顶死的,属意外事件。
本案张某的死亡,李某依法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张某死亡的赔偿责任,据此驳回了死者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老李饲养耕牛,不存在对外经营活动,对他人依法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张某死亡的任何民事责任。
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适用以上规定的前提,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依法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老李饲养耕牛,不存在任何经营性质,且其耕牛不具有危险性。
相应的,张某也不是消费者,因此本案老李对张某,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如果受伤害的,是接受老李的邀请,前来参观、或者打算购买牛的客人,则老李有责任和义务,对客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比如,应排除地板湿滑,可能导致他人摔倒的隐患等。
其应保证牛棚建筑物不存在脱落、倒塌伤人的危险等等,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
再就是,如果其牛认生,对他人存在伤人的危险,则老李负有提醒义务,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等。
如果老李没有尽到以上安全防范责任,导致客人受伤,则他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但是,对于本案来说,小偷不请自来,意图盗窃其饲养的耕牛,这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老李在法律上,其没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小偷多人身安全。
因此,本案老李不应该承担小偷死亡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案从法律性质上看,属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赔偿案件。
在我国,动物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实,损害的发生,是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管理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一般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未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民事责任。
比如,受害人无视警告,故意挑逗、刺激狗,致使被狗伤害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以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王某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应当由狗的主人全额承担。
(三)、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小偷进入主人家里盗窃,被烈性犬、鳄鱼等危险动物咬死,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
本案中,老李饲养的耕牛,不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因此,本案老李在法律上,是不应当承担张某死亡的民事侵权责任的。
本案张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老李无过错,也无法律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小偷进入他人牛棚偷牛,结果牛没偷着,却被牛反杀。
正常情况下,这是不可能发生的,如今发生的这一幕,从法律上讲,属意外事件。
作为成年人,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张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违反法律规定,盗窃他人饲养的耕牛。
同时其明知贸然接近耕牛,存在可能被顶撞的危险,而置自己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最后被牛抵死,这一损害后果,系张某自己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依法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本案老李无过错,也无法律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因此,其不应承担小偷张某死亡的任何法律责任。
正常情况下,盗窃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一般情况下,如果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小,达不到犯罪的标准,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对于盗窃,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从这一规定来看,如果本案小偷张某没有死亡,其涉嫌盗窃的耕牛,价值远超犯罪的标准了,因而这一规定,对其不适用。
其次,小偷的盗窃行为,可能构成了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盗窃的财物价值,如果数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则可能构成犯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价值1千元到3千元。
因此小偷盗窃的财物,如果经鉴定价值达到了以上“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张某如果没有死亡,这一款,他应该合适。
第三,还有一种情形,即被盗物品的价值,即使达不到以上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却并不意味着一定不构成犯罪。
这是因为,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还规定,虽然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属多次盗窃,也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盗窃,即“2年内盗窃3次以上”,依法构成盗窃罪。
“入户盗窃”,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别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这里的“户”,一般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以上规定的“户”,最为常见的,指的是公民日常生活的住宅,即家。
入户盗窃,实际上其触犯的,是》刑法》上的两个罪名,即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
但是,根据刑法理论,由于行为人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盗窃他人财物,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因此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盗窃罪吸收,二者出现了竞合,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作为从重处罚情节,量刑时考虑。
总的来说,对于这种情形,依法只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单独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如果老李为了方便养牛,自己的居住区,与牛棚在一起,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户”特征,则小偷张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入户盗窃”,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来说,小偷张某进入老李家的牛棚,打算偷牛,不料却被牛顶撞抵死。
偷牛不成,反倒误了卿卿性命!
这种情况,饲养耕牛的主人老李无任何过错,也无法律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因此,本案老李不应承担小偷张死亡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最后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人情常理,值得点赞。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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