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把我打成了重伤,为何却判我10年?”且看法院为何如此判
广东韶关,39岁女子刘某,身材高挑,性格独立,为人处事雷厉风行,是一个女强人。
女子刘某十几岁便进入城市打拼,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事业有成,有房有车,积累了不菲身家。
然而,“世间安得双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
女子刘某虽然事业上获得了丰收,家庭爱情却一地鸡毛,当初海誓山盟承诺要陪她一辈子的丈夫,终究因受不了她的强势,选择了离婚,离她而去。
19岁的00后男子余某,因工作原因认识了女子刘某后,对她一见钟情。
在得知刘某离异单身后,男子余某称“不想奋斗了”,对女子刘某展开了热烈地追求。
然而,女子刘某对这个小自己20岁的小男人,非常地不“感冒”,对男子余某明确表示,自己不接受“姐弟恋”,劝他不要“闹”了。
数次表白被拒绝后,男子余某懊恼不已,常常借酒消愁。
一次和朋友李某相聚时,男子余某向其倾诉了自己的烦恼。
李某知道了余某的想法后,决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替余某想办法。
想到这里,李某突然眼前一亮,他想起了电视剧里男主角关键时刻“英雄救美”,赢得美人芳心,然后抱得美人归的桥段。
于是他便给男子余某出主意,称需要给女子刘某制造一场被打劫的场景,然后余某在关键时刻出现,赶跑劫匪,在女子刘某面前,展现他的男子汉气概,从而赢得其芳心。
李某还表示,自己愿意扮演劫匪,衬托余某的高大形象,帮助他追到女子刘某。
男子余某听后表示同意。
说干就干,两人很快地经过一番谋划,确定了动手的时间和地点等。
根据二人的分工,决定先由李某冒充“劫匪”,进入女子刘某家打劫,然后男子余某扮演“英雄”,出手救人。
事发当天,男子余某按计划送女子刘某回家。
当到达刘某家门口时,女子刘某刚掏出钥匙打开房间门,早已躲在暗处的李某猛然窜出,手持尖刀,将女子刘某逼进了屋内,顺手抢走了她手上的金戒指。
然而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事情并没有按照剧本发展下去。
原来当李某“抢劫”得手,转过身子时,男子余某还没来得及按计划出手,实施“英雄救美”,女子刘某突然拿起一个花瓶,照着“劫匪”李某的头,使劲地砸去。
只听得现场一声响,花瓶破碎了,李某当即被砸得鲜血直流,随即倒在地上,昏迷了过去。
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很快介入,展开了调查。
受伤的“劫匪”李某,经医院治疗终结后,其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了重伤。
【案例来源,陕西渭南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头条号。】
公安机关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对男子余某和其朋友李某,双双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男子余某和其朋友李某二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将二人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看法】
本案发生后,一经媒体报道,便引发了热议。
本案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和处理,网友们争议较大。
不少人提出,不以抢劫钱财为目的“假抢劫”,是抢劫犯罪吗?
女子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真将“劫匪”李某砸成重伤,应如何处理?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采取的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求主客观保持一致。
本案中,李某和男子余某商量假“抢劫案”女子刘某,给男子余某制造“英雄救美”的机会,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女子刘某的钱财,主观上,没有劫取财物的故意。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
本案男子余某,通过制造危险这种“不正当”方式追求女子刘某,虽然不道德,但并不违法。
他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
因此,认定本案二人构成抢劫罪,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能成立。
对于以上这种观点,本人认为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抢劫是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它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还侵犯了其人身安全。
本案男子余某和李某二人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符合刑法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抢劫罪。
本案中,男子余某和李某二人经过谋划,抢劫女子刘某,其目的虽然不是钱财,只是为了营造被“抢劫”的场景,给男子余某制造“英雄救美”的机会。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女子刘某是不知情的,客观上,这种场景,给她的人身安全,现实地造成了危害,客观上,严重地侵犯了她的人身权益。
因此,本案两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应依法认定构成抢劫罪。
事实上,对于女子刘某来说,即使是“假抢劫”,这种惊吓,也足以给其精神上带来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的伤害。
特殊情况下,胆小的,或者患有心脏病的人,还可能会被吓死。
所以,本案男子余某和李某的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抢劫罪,一般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入户抢劫,其法定最低刑便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是起步。
入户抢劫,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是非法进入他人居住、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进行抢劫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入户抢劫,实际上触犯的,是刑法上的两个罪名,即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抢劫罪。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户”,是指供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栖息的场所。
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代表,它包括以船为家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
另外,其他场所,比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的相对封闭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处所,也应视其为“户”。
本案女子刘某的家,根据以上规定,毫无疑义的,属于“户”。
入户抢劫,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但是,根据刑法的理论,这种情形,并不会单独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该罪被抢劫罪吸收,两罪发生竞合,非法侵入住宅,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于入户抢劫,量刑处罚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入户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入户抢劫的,其量刑起步就是有期徒刑10年。
本案最后,男子余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李某,则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
本案中,男子余某与李某合谋,欲上演一出“英雄救美”的好戏,殊不知,事情的发展,并没有按照剧本的设计来。
事先毫不知情的女汉子刘某,不甘心被打劫,趁“劫匪”李某不备,用花瓶将其打伤。
如前所述,事后,男子余某和李某二人的行为,被定性为了抢劫犯罪。
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女子刘某在遭受抢劫不法侵害时,将李某打伤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实施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女子刘某面临的是抢劫犯罪,根据以上规定,其依法具有无限防卫权,即使因其防卫行为,造成了李某死亡,依法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女子刘某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因李某受伤造成的医疗费等民事责任,女子刘某自然也不需要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被砸伤的经济损失,应由李某自己和男子余某两人,共同承担。
本案从法院的判决结果看,男子余某不但也被以抢劫罪判处了有期徒刑,而且其刑期还是10年6个月。
比直接动手抢劫的“劫匪”李某,还多判了6个月,这是为何?
原因在于,本案李某所犯的抢劫罪,是和男子余某二人共同谋划和实施的,两人属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男子余某虽然没有直接动手“抢劫”,但是,他参与了谋划和实施,只是分工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本案中,男子余某追求女子刘某,遭到拒绝后,为了赢得其芳心,在女子刘某心中塑造威猛高大的男子汉形象,让李某冒充劫匪,持刀抢劫女子刘某。
而自己则扮演英雄,打算在关键时刻出现,英雄救美救,从而抱得美人归。
但是,令二人没有想到的是,女子刘某并没有按“剧本”来,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是真抢劫,在男子余某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情况下,果断出手,砸伤了“劫匪”李某。
这整个过程,都是男子余某和李某共同谋划和实施的,二人只是分工不同,但都属犯罪,是共同犯罪。
所以,男子余某,毫无意外地,也成为了抢劫犯罪的被告人。
在共同犯罪中,男子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所以最后两人分别都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了有期徒刑,没有直接动手的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李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最后,本案男子余某,一个年仅19岁的小伙子,意图走人生的捷径,追求大其20岁的离异大妈,这本就是不合常理的事。
其遭到拒绝,本应在情理之中。
但是,他却不死心,遭到拒绝后,不仅没有反省,反而更加深陷其中,难以自拔,学电视剧情节,设计“英雄救美”,意图套路女子刘某。
自然的,最后被套住的,是自己的人生。
相信十年多的监狱生活,足够他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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