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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他偷小猪被母猪反杀,凭啥要我赔偿?”且看法律如何判

法律人2023-07-12 23:04:060

特别提示:本文旨在以案普法,所选案例为司法机关办理的真实案件,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郊外农村养猪场里,深夜惊现无名男尸,养猪场老板惊慌失措,连忙报警。

接警后,警察很快到达!

不久命案告破,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凶手竟然是一头老母猪!!

这是一个悲伤的真实故事,也是一个滑稽的事故。

这是一个有多差劲的小偷啊,连老母猪的对手都不是,别人杀猪,他却被猪“反杀”!

你是猪啊!

生而为人,死在老母猪手里,比当小偷还要丢脸!

偏偏这是真的,有监控录像为证,是真实发生的案件。

案情回放,是这样的:

家住农村的男子老王,文化程度不高,老实本分,性格内向,风里来,雨里去地和土地打了大半辈子交道。

众所周知,在农村,365天,天天都有活干,除了生病,是没有休息时间的。

作为一个农民,只要你不怕吃苦,就会有吃不完的苦!

靠天吃饭也就罢了,但是当你遇上好年成,风调雨顺大丰收的时候,粮食却不值钱。

当粮食值钱的时候,却又颗粒无收。

老王做了一辈子农民,罪没少受,苦没少吃,但是一年到头,收获所得除了勉强糊口,几乎没有什么结余。

后来年龄大了,干不动农活了,老王便靠自学,再加上别人的指点,学会了养猪。

老王用自己多年的积蓄,加上亲戚朋友的资助,在村子里开办了一个养猪场,当上了小老板。

近来,作为养猪场小老板的老王,心情大好,原因是他饲养的母猪,又生下了一窝小猪崽。

如果不出意外,一个月后卖掉小猪,收获的,就是哗哗作响的票子。

因此,勤劳的老王,每天清晨起床,第一件事就是去猪圈,查看小猪宝宝的生长情况。

事发当天早上,老王像平常一样,早早起床,洗漱完毕后,便匆忙去了养猪场。

然而,令老王万万没想到的是,当他走近猪圈时,却发现地上赫然有一个人,直挺挺地躺在猪圈里。

起初,老王以为自己看花了眼,他使劲揉了揉眼睛,然后走近仔细察看,确认是真的后,他大脑一片空白,来不及多想,马上掏出手机,不假思索地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通话结束后,在警察的提醒下,他随后又拨打了120,联系救护车前来。

做完这一切后,老王一屁股坐在了地上,等待警察和救护车的到来。

很快,警察和医生相继赶到。

经医生检查确认,躺在地上的男子已死亡,无施救的必要。

随后警察仔细勘察了现场,拍照记录后,法医将尸体运走了,打算作进一步的检查鉴定。

同时,办案警察又要求养猪场老板老王配合,调取了监控录像。

对于这一切,老王都一一照办了。

本来,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就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何况此时,养猪场老板老王还是本案最大的嫌疑人。

(作为律师,这里作个特别提醒,类似本案老王的事情发生后,上交监控录像时,建议留存一份复制件,以防万一。

这里并非是恶意揣测,对办案机关不信任,而是应当多个心眼,小心无大错,因为此时,该监控录像,是证明自己清白的唯一证据,实在是太重要了。

如果万一丢失,或者被恶意删除,那么,对自己来说,将可能是灭顶之灾。)

养猪场出现了不明身份的男尸,公安机关自然要立案侦查,弄清死者身份和死亡原因等。

法医经过对尸体的解剖,结合案发现场情况等情况,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了综合分析。

最后,公安机关综合法医鉴定报告、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确定了死者不是死于他杀后,撤销了刑事立案。

死者家属得知情况后,悲痛不已,向老王提出了巨额索赔请求。

【律师说法】

那么,针对本案,应如何看待呢?

死者为何会出现在养猪场?这有两种可能。

1、可能是被他人杀害,抛尸于养猪场。

这种可能,公安机关很容易排除,调取监控录像查看即可,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了,意味着这种可能性已排除。

2、偷小猪时被母猪撞翻,倒地后踩死。

小偷进入猪圈,意图盗窃小猪崽,不料地板湿滑,被护崽的老母猪撞倒,正巧伤及头部要害,当即倒地不起,后又被身强体壮的母猪来回踩踏,不久便死亡。

此时,死者系小偷,来猪圈偷小猪而意外死亡的事实,便清楚了。

弄清死者半夜来老王养猪场的目的后,在法律上,双方的责任,便一目了然了。

本案从法律性质上看,属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赔偿案件。

在我国,动物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实,损害的发生,是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管理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一般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未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民事责任。

比如,受害人无视警告,故意挑逗、刺激狗,致使被狗伤害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三)、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小偷进入主人家里盗窃,被烈性犬、鳄鱼等危险动物咬死,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

本案中,如果受伤害的,是接受养猪场老板老王的邀请,前来参观、或者打算购买小猪的客人,则养猪场老板有责任和义务,对客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比如,应排除地板湿滑,可能摔倒的隐患、应保证猪圈建筑不存在脱落、倒塌伤人的危险等等,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

或者说母猪生产后,因护崽心切,存在伤人的危险,而养猪场老板未及时提醒,让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等。

如果老王没有尽到以上安全防范责任,导致客人受伤,他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但是,对于本案来说,老王的养猪场地,小偷半夜不请自来,意图盗窃其饲养的小猪仔,这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母猪不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危险动物,作为养猪场老板的老王,对于小偷,其没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

因此,本案老王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小偷的人身安全的,其不应该承担小偷死亡的任何法律责任。

小偷进入养猪场,打算偷窃小猪,不料被母猪撞翻倒地,踩踏致死,正常情况下,这是不可能发生的。

如今发生的这一幕,从法律上讲,属意外事件。

同时,因为盗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小偷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小偷死亡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养猪场老板老王无过错,也无法律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因此,养猪场老板不应承担小偷死亡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小偷,如果没有死亡,其行为,大概率构成犯罪了。

首先,一般情况下,如果其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小,达不到犯罪的标准,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对于盗窃,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从这一规定来看,如果本案小偷没有死亡,其盗窃的小猪仔,经鉴定价值达不到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则其可能会受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

其次,本案小偷的盗窃行为,可能构成了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盗窃的财物价值,如果数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则可能构成犯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价值1千元到3千元。

本案小偷如果没有死亡,其盗窃的小猪,如果经鉴定价值达到了以上“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还有一种情形,即被盗物品的价值,即使达不到以上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却并不意味着一定不构成犯罪。

这是因为,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还规定,虽然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属多次盗窃,也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盗窃,即“2年内盗窃3次以上”,依法构成盗窃罪。

“入户盗窃”,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别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这里的“户”,一般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以上规定的“户”,最为常见的,指的是公民日常生活的住宅,即家。

入户盗窃,实际上其触犯的,是》刑法》上的两个罪名,即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

但是,根据刑法理论,由于行为人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盗窃他人财物,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因此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盗窃罪吸收,二者出现了竞合,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作为从重处罚情节,量刑时考虑。

总的来说,对于这种情形,依法只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单独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如果老王为了方便养猪,自己的居住区,与养猪场在一起,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户”特征,则小偷的行为,依法构成“入户盗窃”,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总的来说,小偷进入养猪场,打算偷窃小猪,不料却被母猪撞翻倒地,踩踏致死。

偷猪不成,反倒误了卿卿性命!

这种情况,养猪场老板老王,无任何过错,也无法律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因此,本案老王不应承担小偷死亡的任何法律责任。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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