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主动递套的!”当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被逼自保,应如何定性
特别提示:本文旨在以案普法,所选案例均为司法机关办理的真实案件,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当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法律上如何定性?
这不但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女性安全教育问题,它还涉及到现代生命价值观与传统贞操观的冲突取舍问题。
事实上,女孩在遭到性侵,眼看无法避免的情形下,主动递套,系紧急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不是其真正“自愿”的表示,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罪名的成立。
因此,可以明确地给出答案,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强奸罪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年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男性无论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违背了女性的意志,都构成强奸。
这是因为,刑法强奸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
因此,女孩在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其为了减轻损害,假意迎合,主动递套的行为,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犯罪的成立。
为了更好地阐明这个问题,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大哥别伤害我!我配合!”遇劫匪,女子主动献身,法律有话说。
湖北襄阳,男子李某无正当职业,生性好赌。
新冠疫情爆发初期,因为赌博而债台高筑的李某,四处躲债,有家不敢回。
连吃饭都成问题的李某,整天东躲西藏,吃了上顿没有下顿。
案发当天中午,李某决定铤而走险,他偷偷来到一居民小区,暗中寻找作案目标。
大约中午1点左右时,一个人独自居住在该小区的女子刘某,吃了中饭后,刚躺在床上准备午休,她突然听到房门有异响,便下床前去查看。
然而,女子刘某还没有走到门口,房间的门,就被人从外面打开了。
来者正是李某,他蒙着面,手里拿着一把尖刀,突然出现在了女子刘某的面前。
“别叫,把钱拿出来!”
李某低声对女子刘某警告道。
突如其来的变故,女子刘某吓得魂飞魄散,一下子瘫坐在了地上。
过了一会儿,清醒过来的刘某,意识到家里进了劫匪,连声求饶。
原来,女子刘某来自农村,离婚后一个人在城市里打工,也没有赚到什么钱,生活比较困难。
由于实在拿不出财物,又见李某手里拿着刀,人高马大的,担心惹怒了他,伤害自己,于是女子刘某便提出,自己确实没有钱,如果李某同意,自己可以与其发生关系,条件是放过自己。
李某同意了女子刘某提出的条件。
然而,事情结束后,不讲武德的李某,并没有遵守承诺,临走时,他将女子刘某衣架上的手提包取了下来,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
李某便将这100元的现金和银行卡,一起取出,放进了自己的口袋,然后又用刀逼迫女子刘某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扬长而去。
李某刚一离开,惊魂未定的刘某,马上打电话报了警。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没过多久,警察便到达了现场。
警方经过现场勘察,随后调取了小区的监控视频录像,很快便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
第二天,李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面对办案民警的讯问,李某自知无法抵赖,丝毫不敢隐瞒,一五一十地交代了其犯罪的全部经过。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同时,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持刀劫取了受害人刘某现金100元和银行卡,其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李某的以上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刘某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和强奸罪。
李某一人犯数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李某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常言道,“奸近杀,赌近盗”,赌博乃万恶之源,一定要远离。
下面,一起来看看本案李某的“罪与罚”。
对于本案女子刘某的“主动献身”,有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而,强奸罪与非罪,关键是看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具体到本案,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关键是看其与女子刘某发生性关系,是否得到女子刘某的同意,是否违背了其意志。
很明显,本案中,和李某发生性关系,是女子刘某自己主动提出来的,因而不能认定李某的行为,没违背了女子刘某的意志。
两人发生性关系,女子刘某主观上是同意的。
因此,本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犯罪。
对于以上观点,本人认为,是错误的。
对于本案,周律师认为,李某与女子刘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女子刘某因害怕,出于自保“主动献身”的行为,不影响李某强奸犯罪的认定。
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强奸罪,被告人侵犯的,主要是受害妇女的性自主权。
本案中,受害人女子刘某,在面对入室抢劫,手里还拿着尖刀的劫匪李某时,其内心的害怕和无助,可想而知。
她担心自己身体受到伤害,甚至还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在此情况下,她不得不作出选择和牺牲,牺牲自己的性自主权,换取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主动”提出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是在李某的暴力胁迫下作出的,是违背其真实意识表示的,并非其心甘情愿的“同意”。
因此,在此情况下,二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女子刘某“主动”提出的,李某也依法构成强奸罪。
分析和确定本案女子刘某的“主动”,不能孤立片面地看,更不应该把她当时所处的环境割裂开来。
应当看到,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女子刘某作出这种表示,是在可能具有生命危险的强大恐惧之下作出的,不是其心甘情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下面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该规定可以得知,强奸犯罪,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是采取暴力,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或者以暴力威胁,恐吓,迫使受害妇女不敢反抗,该问题中,被害女孩,极可能属这种情况,其在被性侵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为减轻伤害,主动递套,这种行为,不能理解为是自愿,而属被威胁、胁迫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行为。
当然,司法实践中,此时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即是否自愿,属人的心理活动,需要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判断,在此情况下,如果受害女孩在胁迫的因素消除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则应该认定违背了其意志,不是自愿的。
如果系自愿,就不会主动报警了。
司法实践中,有趁被害妇女醉酒,被下药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受害妇女出于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因此不能以其是否反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其意志,而是以其清醒后,恢复理智后的选择为依据,此时,如果受害妇女选择报警,则认定强奸成立。
这种情况,刑法上有明确规定,受害妇女由于思想上受到迷惑、被洗脑控制,行为上必然不知反抗,甚至可能主动“配合”犯罪嫌疑人,但是,这属刑法特别规定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这方面,以下案例,能充分体现出来。
“你女儿色魔缠身,破解之道,是和我睡觉!”
一女子身体不好,体弱多病,其母亲托人请来“法师”作法,之后对她这样说。
后来,该女子为了“祛病”,按照“法师”的安排,“同意”了其用发生性关系的方法“驱魔”的要求。
以上是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则奇葩案例,它是广东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刚刚办理结束的一起刑事案件。
2017年,广东湛江女子金某,因身体不好,其母亲便找“神婆”洪某给她祛病魔。
洪某称自己法力不够,便介绍“法师”吕某给女子金某做法事。后吕某说女子金某“色魔缠身”,以需发生性关系为由强奸了金某。
对于该案,吕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如何理解女子金某的“同意”呢?
本案中,所谓的“法师”吕某,其行为无疑是构成强奸罪的。
这类神棍,利用封建迷信,诱骗、强奸妇女,在旧社会比较多见。
这种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是构成强奸罪的。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吕某,与受害女子金某发生性关系,是得到了女子金某的“同意”了的。
因此,吕某的行为,看起来不构成强奸罪。
果真如此吗?
事实上,不是这样的。
女子金某的“同意”,是基于被蒙骗,误认为可以治病的情况下而作出的,它是在被欺骗后,主观上发生严重误解,违背其真实意思的状态下作出的。
如果不是受骗,她的真实意思是不会同意的,因此,这是违背其意志的。
吕某的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中的其他手段,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因此,吕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种情况,现实中不多见,但是,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不少。
此情况下,受害妇女因认知错误,同犯罪嫌疑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发现后,立即进行了反抗,或报警,或告诉其他人,总之表明了违背其意志的态度,因此,这类情况,应认定为强奸犯罪。
以下案例,便属此类情况。
“我把你当朋友,你却趁我不在家搞我老婆!”
2021年9月,浙江金华永康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令人警醒。近日,金华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已对犯强奸罪的被告人王某,依法提起了公诉。
2021年9月25日晚上,喝过酒的王某,打算邀请其老乡李某一起吃烧烤,当时,他到达李某家时,李某家没开灯,门也未上锁,他顺手一推,门开了,王某进入李某家后,发现李某不在家,但他看到李某年轻漂亮的的妻子小彭,独自一人在卧室睡觉。
王某便进入卧室,上了床,由于当时没开灯,屋里光线很暗,睡梦中的小彭,误以为是其丈夫李某,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她才发现是王某,当即提出要告诉丈夫李某,并给李某打电话,王某见状连忙离开了。
事后,王某被当地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对于强奸犯罪,认定其是否成立,其核心在于看是否违背受害妇女的意志,行为人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便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本文问题中的受害女孩,主动递套的行为,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犯罪的构成。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周律师说法》的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护苗有我2023#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